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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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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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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环发〔2025〕13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5-04-25生效日期:2025-04-25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现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4月25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5〕5号),进一步严格规范全省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结合生态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在严守环境安全底线、实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持续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规范化、差异化、精准化,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到2027年,实现“三下降三提升”,即涉企检查计划数、入企检查次数、现场检查事项数明显下降,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明显提升,涉企行政检查效能大幅提高。

  二、适用范围和分类

  本实施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是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对企业(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统称“检查对象”)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有关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巡查、核验的行为。

  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三类。日常检查是指依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不特定检查对象或不特定事项实施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履行批准、备案、公布程序,部署本地区或本系统实施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异常数据溯源、非现场检查等环境问题线索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主要包括业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和执法机构实施的执法检查。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检查主体

  1.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是本方案所指生态环境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当地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统一部署,完成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

  2.厘清行政检查分工。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权的行使层级,形成检查分工“职责无盲区、基本不重复”的互补格局,对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均可行使行政检查权的事项,一般由县级行使。省、市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规定组织开展跨区域交叉执法,并告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规范辅助检查行为。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可以辅助生态环境部门开展行政检查,但不得以辅助行政检查为名,自行开展相关现场工作。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

  4.清理行政检查事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省生态环境厅梳理整合现有行政检查事项,精简交叉重复事项;各设区市根据本地地方性法规规章整合完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

  5.实行事项分类管理。梳理问题发生率低、投诉举报量少、危害后果轻微,且可以通过非现场检查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低风险事项,形成“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指导清单,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等情形外,不开展现场检查。

  6.统一行政检查标准。2025年8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规定和我省实际,细化明确生态环境领域常用检查事项检查标准,列入行政检查表单;其他事项检查标准编制在2026年底前完成。各设区市要同步对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明确检查标准并形成检查表单。与其他领域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因法律理解适用偏差导致的,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积极协调解决;因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导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三)梳理行政检查对象

  7.核实监管对象库。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结合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名录,全面梳理监管对象库,将有污染物排放、需要开展监管的单位应纳尽纳。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每年至少对监管对象库进行一次梳理更新。

  8.健全标签体系。省生态环境厅根据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需要,优化监管对象标签分类管理规则,更新标签体系。2025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完成现有监管对象标签标记工作。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监管对象标签维护,新纳入的监管对象,应及时设置标签;监管对象类型调整的,应及时调整标签。

  (四)统筹行政检查计划

  9.制定检查计划。除个案检查外,所有行政检查应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按照“分级负责、协同补充”的原则,省生态环境厅于每年3月底前确定全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名称、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时段、检查内容、检查范围、检查类型。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全省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域年度涉企检查计划,并于每月25日前细化形成下一月度检查计划。检查计划要围绕年度重点工作,坚持问题导向,避免出现无差别、“拉网式”检查。

  10.落实备案公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检查计划、月度计划需在确定后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除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国家部委部署的专项检查外,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经评估确需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的,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后,报上一级生态环境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11.实施“综合查一次”。开展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综合式行政检查,完成全流程、全要素、全环节检查,实现一次查清。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可以统筹实施的,应当合并开展现场检查。对同一检查对象市、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均有检查计划任务的,在月度检查计划中实施统筹,及时协商后由一方独立检查,或开展联合检查。涉及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拟实施的行政检查,应按照 “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实施跨部门联合检查或者委托检查。

  (五)优化行政检查方式

  12.完善环境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差异化监管机制,深入推进“信用+双随机”分级分类监管模式。2025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修订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细则,按照检查对象信用、风险等级,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

  13.深化正面清单管理制度。2025年6月底前,省生态环境厅修订正面清单管理制度,健全完善正面清单纳入、调整程序和清单内企业管理要求。列入生态环境正面清单的企业,除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等情形外,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六)强化非现场行政检查

  14.建立非现场检查标准。建立生态环境领域非现场检查程序和规则,明确非现场检查的适用情形、证据要求和操作流程。可以通过智慧监管、信息共享、书面核查、网络核验、数据分析等非现场检查方式达到行政检查目的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实施现场检查。

  15.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打造AI+非现场监管智能体,融合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控、用电用能等全生命周期数据,强化监测、监管、执法等多维数据共享集成,精准锁定问题企业、问题线索,减少无目的、低效能的现场检查。加强卫星遥感、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在执法中的运用,积极拓展非现场监管应用场景,不断完善线索筛选、问题识别、智能预警机制,提高问题发现能力。实施非现场监管“一键核查”,智能输出检查报告、问题预警,完成线上检查任务,实现“无感监管”。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16.全面实施赋码检查。推动涉企行政检查100%在数字应用系统上实施,通过省统一平台全面落实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赋予“行政行为码”,健全检查处罚无缝衔接、闭环管理机制。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鼓励企业扫码评价。

  17.严格实施个案检查。明确个案检查启动条件,规范预判、触发机制,对达到预警条件的检查对象,及时实施预警提醒,帮助企业整改问题隐患、避免违法风险;对达到启动条件的检查对象,应立即启动检查程序,实施现场检查。迭代更新执法在线系统,实现个案检查问题线索通过“执法在线”统一流转。

  18.深入实施执法监督。全面规范执法记录仪使用和数据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溯源,加强行政检查全流程监督。结合执法稽查、效能评估及检查对象评价情况,加大对行政检查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杜绝出现“打卡式”“走过场”的行政检查。

  四、组织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成立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合理保障非现场监管、执法装备配备等经费投入,切实满足行政检查工作需要。要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推行全过程说理式行政检查,提高行政检查公信力。要梳理研判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对同类行政检查对象进行预警、提醒。要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对有计划检查运用率、跨部门联合检查率、非现场检查率、检查问题发现率,以及检查计划统筹、检查任务实施等开展分析评估,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效能。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本领域执法监督与政府执法监督等其他监督协同清单,细化行政执法人员尽职免责适用情形。省生态环境厅将加强跟踪督促,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细落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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