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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和《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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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建城发〔2025〕7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5-07-01生效日期:2025-07-01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宁波市水利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行动方案(2023—2027年)》《浙江省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补短提效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工作,系统提升污水领域运行安全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是规范检测数据汇交入库。各地要扎实完成本年度管网隐患排查工作,加快建立以5年为周期的隐患排查和修复更新机制,并根据《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组织检测单位及时将检测数据同步录入至浙里城市生命线。于9月底前完成本年度既有检测数据的录入工作,后续开展检测产生的数据应于检测工作完成2个月内完成数据录入,规范污水管网数据管理。

  二是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各地要对照《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要求,规范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运行安全隐患排查,系统分析当前城镇污水设施运维存在问题,对发现的问题应立行立改,对确实存在困难需阶段性整改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有序推进问题整治,进一步提升城镇污水设施运维管理水平。

  业务联系人:吴昊,联系电话:0571-81050813;

  平台联系人:章洁,联系电话:13758110063。

  浙江省城镇污水厂网系统安全隐患排查导则(试行).pdf

  浙江省城镇污水管网检测数据汇交入库标准(试行).pdf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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