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类自考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自学考试各考点: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作为一项高等教育国家考试,以较高的质量和严格的管理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成为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形式。我省分别于1999年、2003年组织开展了中学教师助学自考、中小学教师自学考试,高教自考也开设了教育管理、小学教育、学前教育等专业,大批教师参加了自学考试,促进了教师学历培训工作的开展。但也应看到,教师类自学考试管理难度大,违纪作弊数量居高不下,替考现象时有发生。这些现象都直接影响了自考的信誉和教师的形象。为全面落实教育部考试中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指标体系》,维护国家考试信誉,进一步严肃教师类自学考试考风考纪,树立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推进我市教师类自考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教师类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监察厅关于加强自学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考字[2004]1号)精神,充分认识国家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把严肃考风考纪上升到维护社会稳定抵制考试腐败的高度来认识。教师为人师表,其言行和素质,直接影响我市教育形象和人才培养质量,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参考教师的管理意义重大而深远。各县区教育局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自学考试工作,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强化考风考纪教育,把对参考教师的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强化教育 各单位要对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质量评审指标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层层落实责任制。市教育局与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与辖区学校、辖区学校与参加考试的教师要层层签订自学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确保所有参考教师不出现违纪舞弊现象。要切实做好考风考纪教育,抓住考前下发《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的有利时机,采取集中教育和分类教育相结合的办法,让每个参考教师都树立作弊可耻、遵纪光荣的观念,形成自觉维护自学考试考风考纪的良好风尚。 三、严格规定,严肃处理教师舞弊行为 对违纪舞弊教师除按省考办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还要作出以下处理: (一)凡违纪作弊一次的教师,本次考试所有成绩均判零分,责令写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分,全市通报。 (二)违纪作弊两次及以上者,本次考试所有成绩均判零分,取消其教师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全市通报。 (三)被替考者、情节恶劣影响考试者,取消档案中所有成绩,三年内不准报考,并取消其教师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全市通报。 (四)凡有违纪舞弊行为的教师,三年内不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因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教育不严而发生违纪舞弊人数较多的单位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监督检查,杜绝“考场腐败” 考试的成败在监考,杜绝“考场腐败”关键在监考。各考点要认真选聘和精心安排教师类自考的监考人员,从教育、制度、监督三方面入手,制定和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省、市自考主管部门将通过派遣督察组、检查组等形式,增强对教师类自考的监察力量,进一步加大调查和处理各类考场违纪舞弊行为的工作力度,确保考试秩序。 五、建立健全考试举报和通报制度 市自考办要向社会公布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值班电话,统考期间要安排专人值班。对考生在信访中反映和举报的各类考试舞弊案件,要逐件调查落实。每次考试结束,市自考办都要将违纪作弊考生进行全市通报,并将考试组织情况及违纪舞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向市考委、市教育局进行汇报,同时,反馈至县区教育局及有关学校。 二○○四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