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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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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教发〔2009〕1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东营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05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东营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东教发〔2009〕19号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东营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五日






东营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我市义务教育均衡协调发展,现对我市2009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坚持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坚持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少年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机会;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加强管理、规范程序,完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或居住)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
(二)民办学校招生在原审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下进行。
(三)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同时进行。
三、招生办法
(一)小学招收新生为年满6周岁(2003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证明材料,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到招生服务区内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
(二)市中心城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招生时间,小学招生报名统一在8月13-14日进行;初中招生报名统一在7月6-7日进行;转学学生报名时间,小学、初中均为8月24日。其他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时间由教育行政部门自定。
(三)全市适龄盲聋儿童统一到市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就读,招生报名时间为8月13-14日。
(四)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⑴《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地址页、人口总数目录页、儿童个人户口页和合页”四项内容);⑵《房地产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包括“房屋产权人、房屋地址”两项内容)。
入初中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其他还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由招生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五)非常住居民子女入小学需提供如下材料:
1、民营经济从业人员子女:⑴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⑵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⑷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
2、外来投资人员子女:⑴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⑵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⑷投资项目证明1份。
3、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子女:⑴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⑵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⑷单位证明和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件)各1份。
4、进城务工人员子女:⑴学校招生服务区内房产证或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住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⑵原籍户口簿和现居住地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⑶流出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⑷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务工单位证明1份。
需升入初中学校的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及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
(六)参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民办学校,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具有《办学许可证》的学校。
(七)适龄儿童少年户籍的户主应该是其父母。户主不是父母的,除需提供以上(四)或(五)项确定的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抚养人或监护关系变更的证明(由司法部门或公证部门出具)。
(八)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烈士子女、伤残军人子女、援疆援藏人员子女入学,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并实际居住的,凭相关证明材料,按照学校招生服务区就近入学。
四、工作要求
义务教育招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社会稳定,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各级教育部门一方面要按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要求,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尽快缩小校际间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差距,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为所有孩子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和机会。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科学合理地制定好招生工作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规范操作、严肃纪律,确保招生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切实履行义务教育管理责任。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负责所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划定所属学校招生服务区,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市教育局划定所属学校招生服务区,东营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要做好划片招生的对接,实现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服务区的无缝隙、全覆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6月25日前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包括招生政策、所属学校招生服务区、招生计划等)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认真做好招生宣传和信访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学习领会上级文件精神,熟悉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招生宣传工作。各学校要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入学办法以及招生工作的日程安排等。主管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学校招生简章,6月26日开始,充分利用学校宣传栏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招生政策和各学校招生服务区。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招生信访接待工作,妥善处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市教育局所属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简章于6月25日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批后向社会发布。
(三)规范义务教育学籍注册管理。招生工作结束后,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须于10月底前将招生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并进行学生学籍电子注册。11月10日前,各县区教育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生产基地教育处、各民办学校将招生情况和学生电子学籍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四)严肃招生工作纪律。各级教育部门要切实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行为,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按照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教基〔2009〕7号)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有关要求,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不得通过书面考试、面试或其他形式的测试录取新生;不得以招收寄宿生或举办实验班名义招收服务区外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招生服务区内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收招生服务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学校要均衡编班,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督查,对违反规定乱招生的学校和个人,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违反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的学校,按照规范化学校管理红黄牌警告制度有关规定,属市级规范化学校的,撤消其称号及当年各类学校评优活动的参评资格,属省级规范化学校的,建议省教育厅撤消其称号,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级规范化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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