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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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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威劳人科干字〔1994〕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威海市劳动人事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7-08-08生效日期:1900-01-01

威海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劳人科干字〔1994〕5号


各市区人事局,威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市直各部门:
为推动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开展,根据市政府威政发〔1994〕46号《批转市劳动人事局〈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对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发放
继续教育证书由市科学技术干部处统一印制、编号、发放。证书发放对象为全市企事业(含县属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的各系列、各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册。
首次证书的发放,由各市区科干办和市直各部门将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填入“继续教育证书发放登记表”(见附表1,可复印),按“继续教育证书编号表”(见附表2)编号后,带登记表和证书工本费于9月12日至9月22日到市科干处领取证书,填写并粘贴本人一寸近期免冠照片后,加盖科干部门印章。无科干部门印章的证书无效。为便于早日安排印制证书,请于9月2日前将“继续教育证书订购单”(见附表4)填好并加盖印章送市科干处。
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保管使用。证书填满或单位增加技术人员时,可办理新证。如有损坏或遗失,可持单位证明到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新增人员的编号可在原号后依顺序排列,换发和补发证书的编号应与原证书编号相同。
二、证书登记
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教育)科(室)依据有关证明进行登记,科(室)负责人签字。
“继续教育登记卡”(见附表3,由市科干处统一印制,领取证书时发放),专业技术人员每人一份,由人事(教育)科(室)统一保管,在继续教育证书签证时,同时填写登记卡,以供以后进行继续教育统计时用。
继续教育证书登记的范围,必须是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类培训、进修、学术讲座、自修、科技成果、论文、专著、译著等。其中我市各市区、各部门举办的培训、讲座等须提前经科干部门审查,确定学分。具体登记办法:
①参加以继续教育为内容的培训、进修或研修,以及参加经单位组织批准的自学,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时数,每5学时折算1学分。
②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培训或进修,先按每日6学时计算学时数,再以每5学时折算1学分。
③有关部门举办的学术、技术讲座参加人员按实际听课时数,凭举办单位开列的证明,每5学时折算1学分。
④参加国家或省组织的高级研修班,凭结业证书,每次计算20学分。
⑤出国考察、讲学、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留学进修,持考察报告、总结或单位有关证明,时间在一个月内的计15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两个月的计20学分;两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计25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计30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计35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计40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两个月增计5学分。
⑥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可视为完成继续教育任务,每年可登记20学分。
⑦经各级鉴定的科研、设计、管理成果,鉴定证书中所列参加人员按下列办法折算学分:县级成果10学分;市地级成果15学分;省部级成果20至25学分;国家级成果25至30学分。
⑧学术、技术论文在市地级刊物上发表计5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计10学分;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计15学分;在国际刊物上发表计25学分。
⑨论、译专著由市地级出版采用的计15至20学分;省部级出版采用的计20至30学分;国家级出版采用的计40学分。合著者,根据每个人的工作量,按比例分计学分。
登记的时间,从1994年1月1日算起。凡参加市科干处1990年以来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均可凭科干处发的证书作为1994年的学分登记入册。
三、证书验证
证书验证每年随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考核一并进行,由各市区科干办和市直各主管部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单位需持有关证明、继续教育证书和继续教育登记卡到主管部门验证。对完成学习任务并按规定如实填写者,由验证人在登记卡上签字盖章。对登记不实者,要立即更正并追查当事人的责任。每年验证结束后,要将验证情况书面报市科干处。

一九九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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