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 十教党字[2008]30号 东风分局、机关各科室: 现将《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市教育局关于东风分局归口管理的办法 根据市政府19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现就市教育局对东风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管理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党组织管理 (一)分局党组织由市教育局党委管理。 (二)分局所属单位党组织在市教育局党委领导下,由分局党委管理。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发展党员,由分局党委向市教育局党委申报年度计划,并经预审后,由分局及所属党组织按程序发展。 第二条 干部管理 (一)市教育局党委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正、副县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 (二)分局协助市委、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党委管理正、副县级干部;协助市教育局党委管理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所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 (三)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及以上干部,直接管理副科级及以下干部;分局所属科级单位党组织协助市教育局党委、分局党委管理正科级干部,协助分局党委管理副科级干部,直接管理其他干部。 第三条 干部任免程序 (一)县级干部任免,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同意后报送市委组织部,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组织考察任免。 (二)分局机关正科级干部、所属副县级单位领导班子副职、所属科级单位正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推荐,报市教育局党委考察任免。 (三)分局机关副科级干部由分局党委直接考察任免,分局所属副县级单位其他正科级干部、科级领导班子副职由分局党委考察任免。 (五)分局及所属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换届,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将换届请示、候选人名单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上级党组织批复后,按章程组织选举。换届选举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批复。 (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东风分局任免的干部,须报市教育局党委备案。 第四条 干部聘任程序 (一)按照《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市直教育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聘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要实行聘任制。 (二)分局机关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市教育局聘任。 (三)分局机关行政副职和所属副县级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委或市委组织部提名,分局聘任。分局所属副县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科级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由市教育局党委提名,分局聘任。 (四)分局所属科级事业单位行政副职由分局党委提名,单位聘任。 (五)事业单位党内领导职务和工会等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经选举批复或组织任命后,视同签订聘任合同。 第五条 人事编制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归市教育局管理。分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申报、撤销由市教育局审核,报市编办审批;分局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核定到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编制调整由分局上报市教育局核定,报市编办审批。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调动:分局及所属单位系统内部调动,由分局向市教育局报编制计划,市教育局报市编办审批后,分局办理调配手续。调入或调出分局系统,由分局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向市编办申报编制调配计划,市编办审批后,市教育局办理调配手续。 (三)教师聘任工作由市教育局按照市直学校和二级单位人事管理办法统一管理。人事档案交市教育局统一管理。 (四)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由所属单位按国家规定设置,由分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审定,市人事局审批。 第六条 教师管理 (一)分局所属单位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由分局申报,市教育局会同市人事部门组织水平能力测试和评审。 (二)分局所属单位教师资格由分局组织认定,结果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分局中小学教师、校长继续教育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四)分局语言文字工作归市教育局统一管理,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工资管理 (一)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高管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高出套改标准部分发放:2008年、2009年、2010年分别按2007年工资总额高出部分的50%、40%和30%发放,之后按地方同类人员执行。 (二)分局及所属事业单位其他管理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标准的,其高出部分予以保留,在以后的工资调整中逐步冲销。 (三)分局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套改。低于套改标准的按套改标准执行,高于套改工资标准的,其高出部分由单位统一掌握,作为绩效工资考核发放。 (四)分局及所属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由分局制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八条 财务管理 分局及所属单位在财政统一设立一个独立账户,由分局统一核算管理。分局及所属单位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须报经市教育局审批。分局机关及所属单位100万元以上的单项基本建设,校舍维修、设备购置、借款和贷款,由分局在项目实施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批准。分局及所属单位每月财务收支报表,年度经费、事业统计报表,由分局集中审核汇总上报市教育局。 第九条 教育教学管理 (一)分局所属中小学考试评价、教材选用、学籍管理、青少年校外活动等常规工作参照市直学校管理办法由市教育局管理,分局组织实施。初中小学学籍管理具体工作由分局负责。 (二)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划片招生”的原则,分局所属中小学划片招生工作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下,调整学校招生范围,确保辖区内学生就近按时入学。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