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教党字[2008]49号 东风分局、市直各学校、局属二级单位: 现将《十堰市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十堰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十堰市教育局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报 送:省教育厅、市纪委、市直机关工委 十堰市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领导班子集体与考核领导干部个人相结合的原则。考核对象是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考核党政“一把手”。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教育局党委(以下简称局党委)统一领导下,由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每年根据情况组织若干个考核小组,由局党委班子成员任组长组织考核。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情况; (二)执行党内监督制度,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遵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三)治理教育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处理接待群众信访的情况; (四)加强源头治腐工作,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以及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特别是着力解决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的情况; (六)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实施责任追究的情况; (七)对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四个档次。考核成绩按照百分制计分。班子考核得分由考核组打分和群众民主测评打分两部分加权计算产生,其中考核组打分占40%,群众民主测评得分占60%。班子成员考核得分由群众民主测评打分加权计算产生。 群众民主测评加权计分办法:得票人数除以参加测评人数所得商再乘以各计分档次所占分值所得积。满意票分值为100分、基本满意票分值为80分、不满意票分值为-10分、弃权票分值为0分。 单位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个人得分在95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80至94分为合格等次、60至79分为基本合格等次、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班子集体或成员发生违规违纪被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班子集体和受查处的个人均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六条 考核采用述职述廉、查阅资料、个别交谈和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 (一)考核组在进行正式考核工作之前,在被考核单位醒目位置向全体干部职工公示考核对象、内容、时间和投诉电话(电子邮箱)以及考核组成员姓名、职务等信息。 (二)考核组在被考核单位主持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测评大会,参会人员为单位在职全体干部职工,参会率不得低于95%。会议主要议程共四项:(1)考核组组长作考核动员报告,主要就考核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等提出要求。(2)单位党委(支部)书记或行政正职代表班子在大会上进行述职述廉,其它班子成员只向考核组提供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3)考核组组织与会人员现场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和班子成员个人两个层次进行。测评结束后现场统计测评结果或封存测评资料择日统计测评结果。(4)考核组通过座谈了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座谈采取个别座谈或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以个别座谈方式为主。参加座谈人员范围为:在职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中层正职和普通干部职工。其中班子座谈率要达到100%,中层正职座谈率不得低于95%,普通干部座谈率不得低于20%(人数较少的单位全体在职人员均应参加座谈)。 (三)各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分别写出考核报告。考核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被考核单位基本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要做法、基本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有具体事例),民主测评情况,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班子等次评定意见等,字数原则上不超过3500字。考核报告由考核组组长审签并负责向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情况,确定被考核单位考核等次,并向局党委写出专题报告,提出奖惩建议。 (四)考核组负责向各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反馈考核情况,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 考核时间一般为当年12月份或下一年度1至2月份。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惩兑现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东风分局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东风分局党委参照本《办法(试行)》组织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共十堰市教育局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十堰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分标准 项目 内 容 考 核 标 准 自查分 考核得分 扣分 实得分 ㈠ 组 织 领 导 20分 1、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部署、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一把手亲自抓,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各负其责,抓好所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班子有明确的责任分工,不达标者扣7分。 2、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有年度计划、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不达标者扣7分; 3、班子一年中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少于两次,6分,每少一次扣3分。 ㈡ 廉 洁 自 律 40分 1、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领导干部带头勤政廉政,做遵守和维护纪律的模范,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2、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经集体讨论决定。 3、按规定要求认真召开民主生活会,在一定范围内向教职工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 4、认真落实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扎实开展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并按要求公示述廉报告,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5、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1、有下列情况者,每项扣2分:(1)违反规定收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2)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3)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谋取非法利益的;(4)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的;(5)参加赌博等违法活动的;(6)违反规定干扰或插手工程建设的;(7)违反规定兼职取酬的;(8)个人挪用或拖欠公款的;(9)公车私用的。 2、领导干部班子成员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重大决策、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不执行议事规则和有关规定的,发现一例扣2分。 3、第一责任人及班子成员未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扣4分。 4、不按要求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民主生活会,但未通报情况、无整改措施或整改措施未落实的,扣2分。 5、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被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当年单位和个人考核一票否决,定位不合格等次;其他教职工因违法违纪被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扣10分。 6、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的,扣1分。 7、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设置障碍,干扰、阻碍查案的,扣2分。 8、班子成员未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扣1分。 ㈢ 抓 本 治 源 15 分 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政务(校务)公开工作。 2、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支出管理。 3、认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机制。 4、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宗物品采购管理办法。 1、未严格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将该统一结算的资金纳入中心结算范围,或私设“小金库”,或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福利、津贴补贴等,扣5分。 2、未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扣5分。 3、未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大宗物品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扣5分。 ㈣ 纠 风 治 乱 10 分 1、认真抓好本单位(学校)行风建设,加强监督检查,落实纠风工作各项任务。 2、及时制止和查处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教育收费和师德师风等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未按时完成行风建设专项教育活动工作任务的,扣4分。 2、纠风工作不力,出现教育乱收费的,扣3分。 3、出现严重师德师风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或新闻媒体曝光的,扣3分。 ㈤ 信访维稳 5分 1、认真处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的群众来信来访、举报投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及时开展单位内部信访矛盾排查,有针对性做好矛盾化解和协调工作,维护单位稳定。 3、及时办理上级交办信访事宜,按时完成信访任务。 1、对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信访、举报问题处理不力,导致越级信访、集体上访的,扣3分。 2、因工作人员丧失原则,违反工作纪律等,致使信访处理不公,造成冤假错案或失、泄密,致使信访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每起扣1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级交办信访工作任务的,每次扣1分。 ㈥ 宣 传 教 育 10 分 1、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主题教育活动,推进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的良好氛围,不断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 2、按照有关规定订阅党风廉政建设报刊杂志、学习资料。 1、组织党员干部在校学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每年少于二次的,扣1分;单位“一把手”年内没有亲自上党课的,扣2分。 2、单位内没有开设党风廉政建设宣传专栏的,扣3分; 3、没有按照有关规定订阅党风廉政建设报刊杂志、学习资料,品种不全或数量不够的,扣4分, 注:考核以工作档案为据,扣分以扣完项目基本分为止。 附件2: 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单位: 考 核 内 容 评 价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弃权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定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3、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法规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实施政务(校务)公开,履行监督职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遵守民主集中制规定,班子团结协作; 6、遵守党的组织人事纪律,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7、坚持执教为民、纠正行业不正之风,解决教育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等问题; 8、严肃查处违法违纪案件、支持执法执纪机关履行职责; 9、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实行责任追究; 10、对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并取得成效。 说明:1、只要在有关栏内打“√”即可; 2、有什么意见请写在“意见”栏内(附后)。 意见: 附件3: 市直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表 单位: 姓名 职务 评 价 考 核 内 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弃权 。 1、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敢于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2、坚持政务(校务)公开,自觉实行民主集中制,凡本单位发展规划、师资配备、经费预算和大额经费开支、新建再建项目立项等重大事宜,由领导班子按规定程序集体讨论决定,不个人说了算。 3、严格按照中央制定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拔任用干部,坚持任人唯贤,不任人唯亲、封官许愿和拉帮结派 4、严格遵守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不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物品; 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不利用婚丧嫁娶等事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不借出差、开会、考察、学习、培训、研讨等名义,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出国(境)旅游; 不利用职权违规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 不利用职权向学校或学生推销书刊、教材教辅资料和其他学习用品等营利活动。 不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及其它利益; 不挪用公款或用公款报销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以及私设“小金库”、乱发钱物等; 不违反规定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不公车私用; 不超标准接待,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参与赌博等违法活动。 5、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责任制,做到在模范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还能够教育并督促本单位(或分管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说明:1、只要在有关栏内打“√”即可;2、有什么意见请写在“意见”栏内(附后)。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