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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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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十教字[2009]51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十堰市教育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教字[2009]51号


市直教育系统各单位:

现将《十堰市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岗设置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十堰市教育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主题词:机构 岗位设置 通知

十堰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7月1日印发

共印5份







十堰市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 国人部发[2006]70 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7]87号),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根据《十堰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市直教育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1、本方案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

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设置岗位。
2、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过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

3、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办理手续的事业单位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二、岗位类别设置
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综合确定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其中:
1、主要以专业技术和知识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岗位总量的50%。
事业单位设置的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3、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后勤服务等工作应逐步实现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4、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经批准,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市直教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6个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初次设置按现有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五至十级职员岗位。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人员编制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具有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设置,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根据国家规定的1:3:6的总体控制标准,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实行分级分类控制。分级控制标准为:市属事业单位1:3:6,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5、专业技术高级岗位所占比例,最高控制在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30%以内。
省教育厅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对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下发后,按照行业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确定。
6、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数量一般不低于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总量的90%。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为: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5%左右,主要在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术辅助岗位上设置;一级岗位由市人事局控制总量和核准,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25%左右;四级岗位按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量40%的比例设置。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需要设置特设岗位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人事部门核准。特设岗位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特设岗位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岗位基本条件
1、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其基本任职条件是: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2、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岗位还应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

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3)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二年的人员。
(4)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重要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重要贡献,创造出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学术业务带头人,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四年的人员。
(5)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三年内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6)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
5、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湖北省有突出贡献专家、省政府专项津贴专家、十堰市有突出贡献专家、市政府专项津贴专家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2)市优秀中青年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一年的人员。
(3)业内公认的学术专业带头人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两年的人员。
(4)单位业务骨干或业务拔尖人才中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5)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单位急需的技术拔尖人才或管理人才。
(6)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三年内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6、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7、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8、各单位要在各类各级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各个岗位的具体条件要求。
9、因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管理岗位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到工勤技能岗位,需符合新聘岗位的条件。
五、岗位设置程序及审核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遵循以下程序: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包括以下内容:机构规格、社会功能、职责任务、领导职数、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单位基本情况并附批准文件,拟设岗位总量,三类岗位数量、名称、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限额情况,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安排情况,需要请示说明的问题等。
  (2)岗位设置方案按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6)组织实施。按照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设置的具体实施工作。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各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3、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4、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上述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申请变更:

(1)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事业单位出现分设、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根据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市直教育事业单位原则上三年进行一次岗位设置调整工作。
六、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按照我市《关于加快推行全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十办发[2003]28号)及有关规定,遵照因事设岗、按岗聘用、公开竞争、合同管理的原则,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确定本单位各类具体的岗位设置,明确岗位等级,按规定程序公开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部门实施合同鉴证。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2、事业单位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两类岗位上兼职(“双肩挑”)的问题,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本单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在未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前,不得新聘人员,对现有人员结构超过核定岗位总量20%的单位,一般不开展新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尚未达到核准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逐步到位。
5、人事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认定办法按《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认定办法》执行。对经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首次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政府人事部门按照工作人员的新聘岗位等级,从认定的次月起对调整、晋升岗位等级的聘用人员审批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未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管理的单位不得新聘人员或将进入最低相应岗位等级的人员聘用到上一级岗位。
七、组织实施
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关系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和他们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对岗位设置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成立岗位设置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此项工作。

2、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好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要求和人员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方案要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力争使办单位的方案科学合理同时又切实可行。

3、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在教职工中大力宣传岗位设置的重要意义,争取绝大多数教职工的持。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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