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清理整顿煤炭资源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实施意见 乌海政发〔2009〕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煤炭资源采矿权管理,维护正常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依法整顿煤炭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规范煤炭市场交易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思路和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开展清理整顿煤炭资源采矿权非法转让行为专项行动,提高企业业主依法经营意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煤矿安全保障水平;深化煤炭资源整合重组,进一步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促进煤炭资源合理有序开发。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煤炭资源采矿权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非法转让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决定成立市清理整顿煤炭资源采矿权非法转让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冯玉臻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徐德林 市政府副市长 杨茂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赵 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尹中强 海勃湾区政府副区长 孟凡阳 乌达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魏根焕 海南区政府副区长 孔庆文 市煤炭局局长 胡雪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王肆虎 市财政局局长 冯文彬 市审计局局长 陈万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建英 市公安局副局长 卢利明 市监察局局长 王树森 市国税局局长 关立文 市地税局副局长 杨 林 市工商局局长 吴月光 乌海煤监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主任由孔庆文(兼)。负责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部署各阶段工作。 各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结合辖区煤炭企业实际,细化清理整顿工作方案。 三、主要任务 主要清理整顿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煤矿采矿权、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法人主体存在的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办理转让手续,而非法转让、倒卖采矿权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等行为; (二)借承包等方式非法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行为; (三)以区块、采区、采坑等分割方式,非法买卖转让露天煤矿采矿权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行为; (四)转让为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采矿权行为; (五)无证照或证照过期仍从事煤炭生产活动的行为; (六)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与配置资源开发不同步进行的行为; (七)采矿权依法转让未及时变更相关证照的行为; (八)在采矿权转让过程中,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所得税等税费的行为; (九)其它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8月)。 涉及清理整顿范围的煤炭企业要对照本《实施意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存在采矿权转让等行为而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的,立即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变更。8月30日前将自查表(附件1)报所辖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阶段(2009年9月)。 各区领导小组,对各自辖区清理整顿范围内的煤炭企业证照登记信息情况和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收集、核查、汇总。9月30日前将汇总表(附件2)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附企业自查表),为清理整顿工作做好前期摸底排查工作。 (三)联合执法阶段(2009年10月-12月)。 由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国土、工商、税务、煤炭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抽调专人,与各区领导小组联合执法。按下列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对查出的问题现场下达认定书(附件3)。 1、凡《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名称不符的煤炭企业,责令立即停产(业)整顿,按程序申请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已转让采矿权的煤炭企业,必须将转让、合资或者合作协议、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纠正并视情况予以相应行政处罚。 2、凡需要变更采矿权的煤炭企业,采矿权转、受让人必须按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采矿权不得转让,确因项目停建等因素需转让的,在符合采矿权转让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变更采矿权属后,应及时变更其他相关证照,逾期未办理,依法给予停产(业)处罚。未经批准非法转让的,经查实一律收回配置资源,依法处罚。 3、借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或部分转让他人进行采矿的,必须立即改正。否则,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没收非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4、辖区合法煤矿生产、建设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严格按照乌海市矿产资源开发综合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煤炭开采及灭火工程整治工作组批准的《复工通知书》要求的作业内容执行。凡以出卖区块、采坑、采区等分割方式转让采矿权及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经查实,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灭火工程、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终止项目资格。 5、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发生采矿权未经市政府批准而转让行为的,一律收回配置资源,并依法严肃查处;煤炭转化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不如期履约建设而且未经市政府批准转让的,一律收回配置资源,并依法严肃查处。 6、在查处非法转让采矿权等行为时,要把通过招商引资进入我市的投资者与借招商引资为名圈占资源并非法转让采矿权投机者区别处置;把因故不能如期完成项目建设的与只立项不开工、以立项套取并倒卖采矿权的行为区别对待。 7、在办理煤炭企业证照变更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协调配合和联合监管力度。对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采矿权未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非法转让的,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对查实存在非法转让或招商引资项目配置的煤炭资源未经市政府批准转让的项目,非法行为未改正前,相关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环保、用地等其他报批手续,公安部门停供民爆物品。形成打击非法转让资源的高压态势。 (四)总结深化阶段。 各区政府要对本地区清理整顿采矿权联合执法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要开展“回头看”,巩固工作成果。各区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本地区清理整顿工作开展情况的总结于12月20日前书面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是依法整顿规范煤炭资源采矿权转让等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组织国土、公安、工商、税务、煤炭、监察等部门,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明确时限,落实责任。 (二)各区、各部门要及时将本《实施意见》送到辖区清理整顿范围内的各煤炭企业,在此期间如有非法转让等行为,必须及时上报市清理整顿领导小组。 (三)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贯彻本《实施意见》的重大意义与目的,并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和保护。 附件:1、采矿权非法转让等行为企业自查表; 2、采矿权非法转让等行为各区领导小组检查汇总表; 3、采矿权非法转让等行为联合执法现场检查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