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9〕117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我省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建筑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有效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统一部署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近期,全国部分省市接连发生多起建筑质量安全重大事故,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上海 “莲花河畔景苑”住宅楼房倒塌、黑龙江省铁力市桥梁坍塌、石家庄市西兆通镇石家庄村的腾飞玛钢铸造有限公司在建厂房坍塌等事故都暴露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建筑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加强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快推进工程质量监管机制转变和方式创新,全面提升我省工程质量监管的整体水平。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将工程质量作为建筑领域的重要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体系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质量监管工作责任体系。要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质量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不断完善和强化监管措施,加大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推动市场主体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对发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质量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对因工作不力而导致发生严重质量事故的单位,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履行质量主体法定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建筑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报告负责,承担检测责任。上述建设及参建单位由于各自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三、要进一步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管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积极研究改进监管方法。要强化对重点企业和项目的动态监管,加强监督巡查、随机抽查和跟踪检查,对设计和施工质量实施过程控制和验收管理。要把关键环节抽查和随机巡查有机结合起来,把施工前预控、施工中检查和竣工验收有机结合起来,未经质量验收备案的工程严禁投入使用。要把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必要的行政处罚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先进的质量检测设备和技术,进一步提高监督工作效能和水平,努力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质量监管。 (二)强化对重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突出 “四个重点”。一是重点加强对住宅项目的质量监管。从今年开始,我省在城乡全面实施 “五路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各类新建住宅的质量管理,是当前工作的重点环节。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规程,强化对住宅工程的质量监管,切实把 “五路安居”工程这件民生实事抓细抓实。同时,要抓好乡镇住宅的质量监管。要在全省进一步规范和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促进住宅工程观感质量稳步提高,保证住宅使用功能。二是重点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质量监管。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把校舍安全工程作为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校舍的绝对安全。三是重点加强对本地区的轨道交通、污水处理、桥梁、道路等重点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梳理,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确保质量。四是重点加强对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管。落实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开展好建筑节能验收工作,全面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四、要建立工程质量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加强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各地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要求,切实解决取消质量监督费后的质量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问题,逐步理顺人员编制,保证机构不散、思想不乱、工作不断,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实现平稳过渡。同时,要加强质量监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思想政治教育,努力建设一支技术精湛,廉洁高效的工程质量监管队伍,提升监管水平和机构效能。 (二)通过质量监管促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企业及人员行为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承包挂靠、恶意竞争、诚信缺失、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通过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市场和现场的双向互动,通过市场约束有效地增强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记录管理,考评结果与市场准入及经营挂钩。对严重违法违规或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取消相关资质。 (三)着力推进工程质量监管制度创新。积极建立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机制。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行合同备案制。在住宅工程建设中,坚决制止不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的做法。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对明显以低于当地正常工程成本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可举行专家听证会,全过程重点监管。同时,要实行甲乙双方缴纳质量安全保证金制度,减少质量安全隐患,以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负责。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网络信息平台,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受理群众质量投诉和违法行为举报,及时公布处理结果,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四)切实提高工程质量指导和服务水平。要将工程质量监管和指导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设计、施工、管理等方面提出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措施,选择部分城市和项目进行试点,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要以新农村建设和 “百镇工程”为载体,积极探索对村镇农民建房工程质量指导、服务和监管的新模式。根据我省地质、气候、建造习惯等特点,组织编写农村建房工程质量指导手册,为全省村镇农民建房工程提供指导。 (五)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阵地,大张旗鼓地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宣传树立一批有社会责任感、讲诚信、质量好的企业典型,同时,曝光一批典型的质量违法行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