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东政办发〔2009〕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由地税部门代收企事业单位 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总工会 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加大工会经费收缴力度,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市企事业单位上缴的工会经费由各级地税部门代收。 一、代收经费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拨缴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山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规定:“建立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应当每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四)山东省总工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会〔1999〕49号)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都应依法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对具备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产业工会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其收缴工会筹备金,待工会组织建立后再将筹备金按规定比例返还其工会。” (五)《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深入贯彻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精神的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03〕23号)明确提出:“要支持工会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费收缴工作,借鉴和推广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的有效做法,实现工会经费收缴途径和方式的创新。” 二、代收经费的范围 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应拨缴的工会经费(财政代扣的除外),以及开业设立已满一年,符合建立工会条件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筹备金。 三、代收经费的办法 (一)计算基数。企业、事业单位应拨缴工会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为计算基数。 (二)代收比例。 1.对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地税机关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基数的40%收缴其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其余60%仍由企业、事业单位按原渠道直接拨付基层工会。 2.部分金融、保险和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按省总工会规定的比例收缴。 3.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各级地税部门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收缴工会筹备金,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后,上级工会组织按规定比例返还企事业单位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名单及工会经费拨缴比例由市、县区总工会提供。 (三)代收方式。 1.代收时间。各级地税部门按月代收企事业单位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月15日前到地税机关缴纳上月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2.征收程序。每年3月上旬,市、县区总工会组织确定各企事业单位当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并通过邮寄等形式向企业、事业单位送达《东营市工会经费燉工会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同时,将应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名单及应缴数额传递给地税部门。 在征收期内,应缴纳工会经费的企业、事业单位持当地工会组织下达的《东营市工会经费燉工会筹备金缴款通知书》,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或通过网上申报的形式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地税部门在受理工会经费申报时,应将企业、事业单位持有的《东营市工会经费燉工会筹备金缴款通知书》与工会组织传递的相关资料信息进行核对,并向企业、事业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四、代收工会经费的分配划拨 各级地税机关将代收的工会经费及时存入市总工会在银行开设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专用账户。每个征收期结束后,市总工会应将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实际到账情况与地税部门提供的代收情况进行核对。代收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市总工会每季度要按规定的比例拨付给各县区总工会和相关工会组织。 市、县区总工会按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总额,给予一定的手续费。 五、处罚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经催缴无效,工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并按欠缴金额每日收取5‰的补偿金;拒不缴纳的,工会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工会经费征收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县区总工会和地税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