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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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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43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08生效日期:1900-01-01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9〕1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室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省政府法律顾问事务工作职责。

  (二)增加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职责。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统一规划省政府的立法工作,拟订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二)组织起草或审查修改省直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承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给省政府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的工作,并受省政府委托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五)办理省政府各部门及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办理省政府规章的上报备案和立法解释工作,指导全省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六)负责省政府规章的译审、编纂、清理工作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七)指导全省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对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各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建立全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制度,承办省政府向国务院和省人大报告依法行政情况的具体工作。

  (八)承办由省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省政府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的应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

  (九)承办以省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协调全省行政赔偿工作。

  (十)负责省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省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办理涉及省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政府法制宣传和培训工作,进行政府法制工作经验交流,做好政府法制咨询服务工作。

  (十二)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法律事务处)。

  负责办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会务、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编制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政府法制宣传、政府法制研究与经验交流和各处的业务协调工作;承办省政府规章上报备案及有关证件的核发工作;承担办机关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后勤保障、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离退休干部服务、接待等工作;承办省政府的法律顾问事务;参与省政府重要经济合同、协议的审查工作;办理涉及省政府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案件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为省政府提供民商事方面的法律服务;指导省政府各部门和全省各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二)经济法制处。

  负责省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国防科工、工商、旅游、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相应的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社会法制处。

  负责省政府政法、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外事侨务、军事、民族宗教、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体育、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制工作业务,对口联系相应的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审查修改上述各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组织起草有关方面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立法过程中产生的有关争议;承办相关的立法解释工作;承办民族自治地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省政府审批前的审查、修改、协调工作;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省人大就上述各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四)法制协调处。

  指导、检查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办理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的基础性工作;推行、指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负责全省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审查发放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研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等涉及政府共同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推动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协调解决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和矛盾;办理涉及行政执法方面的信访和网上诉求事项以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工作。

  (五)行政复议处。

  办理向省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事项;办理或组织办理起诉省政府的行政应诉事项;指导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办理行政赔偿事项;指导全省的仲裁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含省政府法律顾问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法律事务处处长、专职纪检监察员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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