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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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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佳政办发〔2010〕20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1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遏制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起至2012年,在全市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将《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消防法》,认真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利用3年时间,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市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实现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市经济社会科学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全面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市政府成立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工作落实,组织考评验收,实施责任奖惩。
组 长:蒋志芳 副市长
副组长:杨士学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刘岳森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旅游局、市气象局等单位主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支队,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于清建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赵玉宝 市消防支队政委
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逐级成立分管领导牵头、有关人员参加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组织、协调、检查、督办、考评、奖惩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组织制定并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及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本地实际和消防安全突出问题,每年要组织开展不少于4次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属地政府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
2、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各级政府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并结合城镇改造,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棚户区、“城中村”及出租屋、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及政府政务督查,各级人民政府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考评验收,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监督管理的社会单位要100%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并依法备案或者登记。每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组织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岗位员工签订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书》,签状率要达到100%,逐一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力争在2011年底前,社会单位普遍不存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义务、“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要结合单位实际,在显著位置张贴灭火器材摆放位置、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及报警方法等提示性标语,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全部达到火灾处置“五个第一时间”(第一时间发现火情、第一时间报警、第一时间扑救初起火灾、第一时间启动消防设施、第一时间组织人员疏散)要求。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在单位显著位置张贴疏散逃生路线、疏散逃生方法等提示性标语,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8月底前,全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领导本地区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工作。其它地区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灭火和应急救援机制。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火灾抗御能力。2010年年底前,各乡镇行政村、林区居民区要建立不少于2个专(兼)用的能全年安全使用的灭火加水点,2个以上的专(兼)用运水车,各自然屯特别是较大的自然屯达到有专(兼)用消防水源和运水车的要求。消防通道、防火间距至少70%达到标准要求,2011年年底前,达到100%。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2010年年底前,各县(市)区60%以上的乡镇要建成配有消防车、机动泵和专兼职人员的消防队,70%以上的村要建成配有手抬机动泵的志愿消防队,每个城镇社区、村庄建立一支志愿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2011年年底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2010年,要提请政府组织公安、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切实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质量,做到“四个认真”(认真对待每一次检查、认真组织每一项专项行动、认真整改每一处火灾隐患、认真查处每一起火灾事故)。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要健全消防监督机构,配齐消防监督人员。积极探索实施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五进”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博物馆、防灾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2010年年底前,建设完成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作为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依据,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0年6月10日前)。一是各级政府要制定下发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会议,部署启动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二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应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定下发实施方案,组织召开直属单位会议,或采取以会带训的形式,部署启动构筑“防火墙”工程。三是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辖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认真研判火灾形势,明确农村、社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和步骤,制定工作推进表,及时组织跟进。四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要广泛宣传,大造声势,组织开展一次全员培训,让本单位员工知道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二)调查阶段(2010年6月底前)。一是各地政府要牵头组织工商、文化、教育、卫生、民政、安全监管、治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对社会单位逐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2010年6月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单位要全部排查完毕,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全面贯彻落实做好准备。二是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要对所在村屯、社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彻底摸清消防水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消防装备、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居(村)民消防安全素质等基本情况,有针对性地为下步工作做好准备。三是社会各单位要对照19类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进行自我评价,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四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工作档案,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逐一单位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
(三)贯彻阶段(2010年6月底前)。一各地要参照《黑龙江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进一步明确本地政府相关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二是各地要结合调查摸底工作,指导社会单位认真落实省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19类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意见,做到“五个一”(为单位发放一本指导意见,为员工讲解一次消防常识,组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参加一次消防培训,带领单位专(兼)职防火员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指导单位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切实提高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三是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抓好标准落实,切实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四是各地公安消防机构要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岗位大练兵、大比武竞赛活动,抓好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四个水平”。
(四)推广阶段(2010年10月底前)。一是2010年6月10日前,全市每个县(市)区都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在本地19类场所各树立1个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的典型单位,1个政府部门、农村、社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典型,重点培养,总结经验。二是在2010年6月底前,每个县(市)区都要组织召开本地区的现场会,组织推广典型经验,指导和推动本地构筑“防火墙”工程的扎实开展。三是2010年8月至10月间,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工作情况,从构筑“防火墙”工程的四个方面,分别选取一个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组织召开全市现场会,将典型经验在全市推广。四是对典型培养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市政府将在全年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时予以表彰。
(五)督察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底)。一是各级政府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列入本级政府政务督察的内容,各级政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督察,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对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二是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四个能力”建设纳入对行业、系统直属单位工作督察内容,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检查,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时协调解决单位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三是各级农业、民政等部门要把农村、社区消防工作纳入日常工作检查内容,督导工作落实。四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成立督察组、暗访组,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明查暗访,督促社会单位加强“四个能力”建设。
(六)考评阶段(2010年6月至2012年底)。一是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从2010年6月起,组织开展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达标竞赛活动,并确保制定的竞赛标准不低于本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标准。二是各级公安机关应每半年对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考评时,既要检查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是否准确,也要检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把关是否严格。对抽查不合格的,在依法对单位实施处罚的同时,依照工作纪律追究验收人员的责任。对问题严重的地区,要责成重新组织验收。三是各地政府应结合每季度消防工作督察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制验收工作,每半年对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四个责任”、农村社区夯实火灾防控“四个基础”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重点考评本方案工作要求和年度《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并将成绩记入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全年总成绩之中。四是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结合半年执法检查和年度执法质量考评,每半年对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四个水平”达标竞赛活动进行一次考评,并将成绩计入全年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五是以上4项考评,各级政府可牵头组织,合并进行。每次考评结束后,应汇总四方面情况,实行工作排名,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六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将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工作考评。
(七)奖惩阶段(2010年底至2012年底)。一是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根据考评结果,兑现责任奖惩。对先进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落后地区和单位应予以批评。二是对工作考评不合格、出现严重问题的地区,以及由于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较大或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要实行消防工作、平安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市政府将于2011年底对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进行总体验收,并总结表彰。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作为政府的一项“民心工程”,加强领导,推进落实。2010年6月10日前要下发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具体建设标准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签订责任状,督促社会单位、村庄、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要推动系统、部门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建立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要加强对消防监督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执法监督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
(三)典型引路,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培育树立典型,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落实责任,严格奖惩。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绩效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纪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整体达标。各级政府要把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政府工作考评机制,每年进行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政府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提请政府组织考核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市政府将对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对先进单位予以表彰。

附件:佳木斯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年度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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