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芜湖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0〕1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六月二十四日 芜湖市参加安徽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竞技体育水平,力争在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上夺取优异成绩,实现省运会金牌总数超上届目标任务,按照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竞赛规程,结合我市竞技体育现状,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运动员奖励 (一)在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上取得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1.单项。前八名依次奖励 5000 元、2000 元、1500 元、850元、700元、550元、400元、250元。 2.小集体项目。田径、游泳接力,网球团体、双打,乒乓球团体、双打,体操团体,蹦床团体、同步,击剑团体,射击队赛,武术对练等小集体项目,分别按单项奖金的以下比例发给人均奖金:2人项目按50%;3人项目按40%;4人项目按30%;5人及以上项目按20%。 3.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前八名每人分别奖励 4500元、3000 元、2500 元、1500 元、400 元、350 元、300 元、250元;手球前十二名每人分别奖励6000元、4500元、4000元、3000元、2500元、1500元、400元、350元、300元、250元、200元、150元。 4.本市输送到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在运动会上获得名次计入我市代表团成绩的,按我市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凡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带牌带分运动员比照本市运动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市政府已给予专项资金另行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对获得名次的初中阶段学生运动员,在中考中根据市教育局有关“考生照顾加分政策”给予加分奖励。 (三)对成绩优异的运动员,按照有关规定授予“芜湖市优秀共青团员”、“芜湖市优秀少先队员”称号。 二、教练员奖励 (一)在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上取得录取名次的教练员按下列标准奖励: 1.单项、小集体项目教练员按所带运动员获得奖金之和给予奖励。 2.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手球)教练员,按奖励运动员的标准乘以4给予奖励。 3.2008、2009年参加省青少年锦标赛获团体总分带入金牌,按每带入1枚5000元标准奖励项目队所有教练员。 4.安徽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安徽省优秀运动队教练员带训我市运动员取得成绩,与我市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享受第 1条同等待遇。 5.我市非体育系统教练员,按其获得奖励的标准,乘以2给予奖励。 (二)在省第十二届运动会上有突出贡献的编外教练员,经有关部门研究同意,可作为体育特殊人才引进。 (三)单独带训运动员获得金牌数最高的教练员,授予“芜湖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女性教练员单独带训运动员获得3枚金牌,授予“芜湖市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三、其他奖励 按照实际支付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20%的标准核拨经费,用于奖励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的工作人员、输送运动员的单位、输送单位培养该运动员的教练员以及为我市参加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四、奖励的审批 (一)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结束后,对符合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的,由市体育局申报,市总工会审核,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对符合授予“芜湖市优秀共青团员”、“芜湖市优秀少先队员”、“芜湖市三八红旗手”的,由市体育局申报,团市委、市妇联分别审核批准。对有突出贡献的编外教练员作为体育特殊人才的引进,由市体育局申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 (二)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结束后,对获得金牌等录取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金,由市体育局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