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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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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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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芜政办〔2010〕12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0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政办〔2010〕1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规范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便于操作”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08年3月1日前核发拆迁许可证、实施房屋拆迁的地块上的被拆迁人依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选择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拆迁安置房,其产权登记和上市交易适用本通知。
  二、拆迁安置房初始登记。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初始登记。
  三、建立拆迁安置明细表制度。拆迁地块拆迁安置工作结束后 1 个月内,拆迁人制作拆迁安置明细表,据实填写每户被拆迁人被拆迁面积、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以及租赁面积,签字盖章后汇总报市房屋拆迁管理处备案。
  四、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拆迁人将备案的拆迁安置明细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关产权证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初始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统一办理拆迁安置房的转移登记,被拆迁人按照登记有关程序协助配合。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应当同时在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中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并注明拆迁安置明细表中记载的各类面积。
  五、土地使用权登记。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办理后,产权人凭房地产权证书到所属区国土资源分局申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拆迁安置用地”字样。
  六、拆迁安置房交易。拆迁安置房上市交易前,转让人需补交人均标准安置面积、跨档购买面积部分的土地收益金和规费,计算公式为:补交金额=(拆迁安置房面积-原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交易价格×3%。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时同区位同结构房屋计税基准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约定为“拆一还一”面积视同为按市场价格购买面积,上市交易前不补交费用。被拆迁人在办理拆迁安置房转移登记时要求补交土地收益金和规费的,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补足产权后的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书和登记簿不再注记“拆迁安置房”字样,其上市交易不受限制。
  七、拆迁安置房与住房保障部门有租赁关系时的上市交易。转让人是住房保障家庭的,按照市区廉租住房销售有关规定执行;转让人不属于住房保障家庭的,需先按拆迁时的市场价格购买承租部分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后 4 年内购买的,其已交纳的租金扣除国家规定的税收和管理成本后可冲抵购房款,超出4年购买的,已交纳的租金不予抵扣。
  八、“双困”家庭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原则上不得上市交易。因脱困或突发事件等确需上市的,必须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人应先购买人均15平方米补足安置面积部分的产权,再按本通知第六条补交费用,转让后不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补足安置面积的购买价格,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拆迁安置方案中的市场优惠价购买。
  九、市住建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上述款项的收缴,款项上缴市财政部门。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O一O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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