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现将《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工作任务清单》由市美丽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
为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2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全市PM2.5平均浓度完成省下达目标,全面消除重度以上污染天气,完成省下达的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
1.严格项目源头管理。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严格落实“十项准入要求”,一般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引领性)水平、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新(改、扩)建项目对照能效标杆水平建设实施。新(扩)建石化、化工等项目应布局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园区。依托炼化一体化优势,加快石化产业链“控油增化”。
2.推进产业结构升级调整。开展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要求,依法依规加快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低效产能退出。大力推广使用绿色建材。从严落实钢铁产能置换政策,加大废钢资源化应用,到2025年,力争钢铁生产废钢比达到15%。
3.推进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执行《绿色低碳转型产业指导目录(2024年版)》和《宁波市“361”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细分行业投资导向目录(2023年本)》,加快制造业绿色转型。中小微涉气企业集中的区(县、市)结合工业集聚区建设、工业上楼等工作推进小微企业园提质升级。有关区(县、市)开展涉气产业集群专项整治。推广工业集聚区“绿岛”环境管理模式,推进活性炭再生中心、钣喷共享中心等“绿岛”设施建设,加快构建全市VOCs治理活性炭全流程监管服务体系。
(二)优化调整能源结构
1.积极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到2025年,全市电力装机容量达到3300万千瓦以上,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占比达到40%左右,城镇天然气消费量达到20亿立方米左右。
2.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依法实行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推动具备条件的既有自备燃煤机组淘汰关停。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市地方用煤较2020年下降5%左右,电力热力用煤占全市煤炭消费比重达到85%以上。
3.加快集中供热建设。优化供热规划,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规划,支持统调火电承担集中供热功能,推动淘汰供热范围内燃煤锅炉和燃煤热电机组。有序推进热源点建设,新上热电项目燃料原则上以天然气为主。优化完善配套供热设施建设,推进热网互联互通。
4.加快锅炉整合提升改造。鼓励6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燃煤锅炉和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完成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更新改造。
5.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逐步淘汰间歇式固定床煤气发生炉。
(三)优化调整交通结构
1.推行重点领域清洁运输。全力推进钢铁、燃煤火电和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采用清洁运输或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车辆。宁波舟山港、大型石化企业探索开辟绿色货运通道。镇海区、北仑区开展重点园区、港区清洁运输智慧门禁监管试点。加快淘汰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
2.提升城市交通绿色水平。高质量打造绿色出行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和公共领域全面电动化先行区试点。加快推动高耗能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加快推进混凝土、渣土运输车新能源替代。推动采取公铁联运等“外集内配”物流方式。加快城乡公共充换电网络建设,到2025年,累计建成公、专用充电设施4.5万台,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
3.提高港口绿色低碳水平。加快推进甬金铁路等货运通道和梅山铁路专用线、北仑铁路支线复线建设,推进宁波舟山港港区新能源装备应用和靠港船舶常态化使用岸电。到2025年,宁波舟山港集装箱清洁运输比例达到20%,铁矿石、煤炭等清洁运输比例力争达到90%;宁波港域清洁能源(含新能源)集卡车占比达到55%以上;港口岸电设施达到180套,沿海五类专业化码头岸电设施覆盖率达到100%。
4.提升非道路移动源清洁化水平。加快淘汰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叉车和其他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机场内新增、更新的作业车辆和机械采用新能源。到2025年,机场桥电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四)强化面源综合治理
1.强化扬尘源全方位治理。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八个百分之百”,落实文明工地企业信用监管评价制度。运用卫星遥感等技术开展裸地扬尘排查治理。轨道交通、水务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全面落实城市道路保洁质量标准,推进洗扫吸一体式道路清扫作业。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8%以上。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
2.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升科学还田水平。到2025年,全市秸秆“五化”(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离田利用率达到35%,2027年达到45%。建立市县乡三级秸秆露天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发动基层网格力量协助排查和发现。加快构建智能监控体系,落实秸秆焚烧“1530”(1分钟发现、5分钟响应、30分钟处置)高效闭环处置机制。
3.加强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新建矿山原则上采用皮带长廊、水运、铁路等清洁运输方式,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新建露天矿山严格落实抑尘措施。依法关闭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到2025年,累计完成25处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4.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开展重点园区、重点企业以及市政设施和畜禽养殖领域恶臭异味排查整治。开展餐饮“禁设区”划定管理,强化餐饮服务业油烟达标排放管理。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加强氮肥等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
(五)加强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1.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全面完成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水泥行业全面完成有组织、无组织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全面完成低氮燃烧改造。2025年按计划实施生活垃圾焚烧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2027年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2.推进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鼓励现有项目以新带老实施源头替代,加快汽车整车、工程机械等重点行业VOCs源头替代。新(改、扩)建项目优先生产、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和原辅材料。钢结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领域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产品。
3.强化VOCs综合治理。深化石化化工行业大气污染整治提升,全市实行统一的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数字化管理。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和旁路管理,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推进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引导大型储油库、石化企业开展内浮顶罐废气收集处理或浮盘高效密封改造。
4.加快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全面开展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整治,推进重点行业提级改造。到2025年底,全市50%的石化企业达到绩效A级,力争50%的化工企业、20%的涂装和铸造规上企业达到B级及以上;到2027年,石化企业基本达到A级。
(六)加强污染天气应对
1.健全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健全会商研判、预报预警信息联合发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联动和污染排放评估调度机制。
2.提升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加强预报队伍建设,完善监测预报预警平台,建立本地化大气模型,确保24小时、72小时数值预报准确率达到90%、80%以上。
(七)加强机制能力建设
1.实施空气质量“提质进位”行动。余姚市、慈溪市实施空气质量“提质进位”专项行动,奉化区参照执行,其他区(县、市)巩固改善空气质量。
2.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开展VOCs协同治理,促进信息共享。
3.健全大气环境监测体系。健全大气环境“天空地一体”监测网络,实现镇级及以上全覆盖。加强公路、机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等大气环境监测。加强主城区道路扬尘监测。提升大气环境遥感、走航监测能力。
4.加强污染源监测监管。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用电视频监控等设施,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开展重点领域清洁运输数字化监管。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强化年检机构监督检查。开展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监管示范区试点工作。
5.强化执法监管。市县级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等装备,石化、化工园区所在辖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等装备。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深化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加强新生产、在用车辆监督抽查和入户检查,提升对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各环节监管,坚决打击违法行为。加强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执法监督。
(八)强化工作保障
市美丽宁波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将空气质量改善情况纳入美丽宁波建设重点任务。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清单化、项目化推进相关工作;同时,加强政策引导,加大对符合条件的超低排放改造、老旧船舶与柴油货车更新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市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实施专项行动。各地各部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本行动计划自2025年5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