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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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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09〕50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30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生态立省、绿色发展”战略,加快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步伐,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优化人居发展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生态建设、维护生态安全、倡导生态文明、创造良好人居环境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主线,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分工负责,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以人为本、环境优先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努力建设设施配套、功能完善、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现代文明生态城市,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发展,为建设江西亚中心城市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根据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评价标准(试行)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生态园林城市指标分为城市生态环境评价指标、城市生活环境评价指标、城市基础设施评价指标、城市资源节约保护评价指标和综合评价指标等五个方面指标。围绕以上五个方面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举全市之力开展创建活动,通过1至3年努力,主要指标达到省和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力争2010年成功创建江西省生态园林城市,2012年成功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



三、主要任务



㈠城市生态环境



⒈大力开展城市绿化建设,建立总量充分、布局合理、景观优美、生态良好的城市绿地系统。



⑴加大城市公园绿地建设,高标准建设袁河、孔目江沿江园林景观,充分挖掘城区现有空地、荒地、块状林地潜力,建设40个小公园、小游园和街头绿地,使城区公园绿地总量适宜、布局均匀,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老城区不低于5平方米,公园绿地服务区域比率不低于90%,老城区不低于6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投集团公司、市林业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仰天岗管委会、新钢公司)



⑵加大以廊道绿化、环城林带、防护林带、城郊森林为主要内容的城市森林生态防护体系建设,重点建设沪昆铁路防护林带、城西南工业区防护林带、高新园区工业防护林带以及上新公路、清宜公路、吉新公路等通道绿化;加快仰天岗国家森林公园建设,修复林相,恢复植被;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荒山荒滩、废弃矿场等生态薄弱环节的生态修复。(责任单位:市林业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仰天岗管委会、新钢公司)



⑶按照路与绿同时延伸的原则,配套完成城区新建道路绿化;实施以补植、增植行道树为主的道路绿化改造,确保城区道路两侧都种植行道树,有条件的种植两排或多排行道树,形成林荫路网体系。(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城投集团公司、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仰天岗管委会)



⑷加大绿线审批和验收管理,确保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等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指标达标,深入开展园林化单位(小区)创建活动,切实抓好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提高单位庭院(居住小区)绿化水平。(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绿化委员会、市房管局、市规划局)



⑸积极推进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推广垂直绿化新技术,搞好城市立交桥、建筑物墙体及屋顶的绿化美化工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仰天岗管委会)



⒉大力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城市绿化以乡土树种为主,使生物多样性趋于丰富,确保城市建成区内本地植物指数不低于0.8,在建成区自然环境中生存的鸟类、鱼类和植物等的综合物种指数不低于0.5。(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



⒊严禁占用城市生态保护用地。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充分保证环境保护工程、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预留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所需土地,做到土地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⒋在城市建设中融入生态环保理念,确保建成区新建、改造的道路广场用地中透水面积比重不低于5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⒌继承城市传统文化,保持城市历史风貌,保护历史文化和自然遗产,加强文物古迹及其整体环境保护;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完善管理档案,落实复壮和保护措施;加强户外广告管理,提升户外广告和店面招牌设置水平,使城市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和谐融通。(责任单位:市文化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



㈡城市生活环境



⒈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袁河、孔目江、仙女湖水环境治理力度,实施廖家江综合整治,加强河道两岸、湖区周边排污企业和单位监管,杜绝污水和垃圾直排水体,完成水源地保护区内所有污染企业的关停取缔和改造治理任务,完善供水和排水等设施建设,确保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城市管网水质年综合合格率达10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城管执法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仰天岗管委会)



⒉加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加快锅炉改造和更新,取缔土(小)锅炉,推进锅炉、窑炉和电厂脱硫治理,通过严格管理废气排放源、推广清洁能源、实施工程治理等措施,努力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扬尘及饮食服务业的废气排放总量和浓度,确保空气环境优良,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每年大于300天,机动车尾气定期检测合格率大于80%。(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⒊综合整治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工业噪声和社会噪声,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确保城区环境噪声达标区覆盖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文化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



⒋科学布局城市建筑组团和绿地,使城市具有良好的气流循环,确保我市热岛强度不高于2℃。(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



㈢城市基础设施



⒈进一步完善污水管网建设,完成城东污水处理厂(二期)和工业基地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水平,提升污水集中处理能力和处理质量,确保污水处理达标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经贸委)



⒉加大城区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建设力度,建立清扫保洁、垃圾清运长效管理机制,做到清扫不留死角、保洁不留盲区、清运不留痕迹,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仰天岗管委会)



⒊抓好城市道路改造建设,加快重点市政道路建设,完成市区道路“瓶颈”路段改造,实施背街小巷综合整治,形成“城内成网、城外成环、环网相连、快捷高效”的道路网络,强化道路交通管理,确保城市道路安全畅通,道路设施完好率达到95%以上,努力实现主干道平均车速不低于40公里/小时。(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城投公司、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渝水区政府)



⒋实施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发展“大容量、低排放、舒适化”的公共交通工具,推行快速公交,优化公交线路,全面提高城市现代化交通运行效率,提高市民公交出行比率,确保每万人拥有公共交通车辆不低于11标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⒌适应城市机动车快速增长的形势,加快机动车停车场等静态交通设施建设,突出抓好新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公共场所配套停车场建设,兴建一批公共停车场,在城市道路上合理划定停车泊位,确保每百辆汽车停车位数不低于30个。(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



⒍加快城市供水系统建设,完成第四水厂建设,加快城市供水管网建设改造,提高市区供水能力,实施中水回用工程,推进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市场化、产业化,确保自来水普及率达100%,实现24小时供水,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3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



⒎加快天然气进城步伐,加大供气设施和配套管道建设改造力度,提高燃气供应服务水平,确保城区燃气普及率不低于95%。(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⒏加大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建设布局合理的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相应的危机处理机制和医疗应急救援系统,健全公共卫生服务功能,确保万人拥有病床数不低于90张,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㈣城市资源节约保护



⒈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工作,严格落实建筑节能技术标准,强化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环节管理,提高建筑节能效果,确保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比率达100%。(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贸委)



⒉加大城市公用照明节能灯具推广力度,积极应用太阳能光伏产品,加大城市道路、公园广场、大型公共场所照明节能改造,确保城市公用照明节能灯具利用率不低于30%,道路路灯装置率和亮灯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城管执法局)



⒊大力推进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工业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能力,确保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不低于80%。(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⒋加大自然地貌、植被、水系、湿地等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力度,保护好水系两岸的自然滩涂、坡岸以及城区山体,促进城市与区域协调发展,形成良好的市域生态环境,确保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资源保存率不低于99%。(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新余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渝水区政府、仙女湖区管委会、仰天岗管委会)



㈤综合管理



⒈制定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市城管执法局)



⒉结合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编制城市生态系统规划,制订城市生态发展战略、措施和行动计划,修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供水排水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健全城市规划体系,强化规划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调控引导作用。(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⒊动员全社会参与生态园林城市创建活动,持续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市民生活幸福指数,确保公众对城市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大于85%。(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城管执法局)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新余市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安泽 市长



第一副组长:吴治云 市委副书记



副 组 长:陈秉正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陈九根 副市长



林彬杨 副市长?



涂绪永 市政协副主席



成  员:姚尚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局长



汤卫东 市政府副秘书长



刘永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 健 市发改委主任



欧阳嵩 市财政局局长



任光明 市经贸委主任



徐国建 市建设局局长



钟兆辉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卢永宁 市规划局局长



刘晓云 市房管局局长



刘文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冯细珠 市农业局局长



黎兵根 市林业局局长



林 愚 市水利局局长



邹建福 市环保局局长



万新安 市文化局局长



周平根 市卫生局局长



宋秀英 市气象局局长



  李绪先 新余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徐文泊 渝水区政府区长



张晓明 仙女湖区管委会主任



钱传宇 仰天岗管委会主任



郭裕华 新钢公司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姚尚伟兼办公室主任,市城管执法局刘国强、市建设局陈辉、市林业局肖青、市环保局王圣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等单位抽调,具体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事务与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造林绿化“一大四小”工程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的有效载体,是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客观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效。



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把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突出位置,成立由一把手挂帅的工作机构,健全机制,落实经费,保证人员。要根据职责任务,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项创建工作目标、内容和重点,作出工作进度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并做好资料收集、信息报送、档案分类、督促检查等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㈢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是一项综合性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牵涉部门多,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合力攻坚。尤其是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组织协调,做好督促考核工作。城管部门要严把绿化设计关,不断提升绿化档次和水平,加大园林绿化建设和管护力度,保证绿化标准达标。建设部门要加大城市道路、公交、自来水、燃气、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力度,完善市政公用设施。林业部门要抓好城市防护绿地和大环境绿化建设,做好湿地、山林地和江河湖资源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染物排放控制和水、大气、噪音污染治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环保工程建设以及城市维护资金的投入。



㈣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全市人民都了解创建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使创建活动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市民自觉行动,形成人人关心、支持、参与创建活动的浓厚氛围。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用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富有成效的宣传形式,大力倡导生态文明,激发全社会了解创建、支持创建、监督创建。要紧密配合创建工作,跟踪报道创建工作动态,大力宣传创建工作的先进典型和好做法、好经验,表扬先进、督促后进,推进创建工作。



㈤强化督查,狠抓落实。为确保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市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创建工作定期报告制和工作调度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相关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于在创建活动中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工作不到位、行动不积极,影响创建整体效果和整体进度的,要给予曝光和通报批评,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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