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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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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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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0〕42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25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统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统计和核算,管理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管理全市范围的基本统计资料,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等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增加的职责



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和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有关职责。



㈡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



㈢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统计局主要职责为:



㈠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方法制度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统计工作规划和调查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实施;指导全市统计工作。



㈡拟订地方统计报表制度,组织实施全市及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



㈢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国情国力普查计划,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㈣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电、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㈤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



㈥组织和指导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工作,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市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㈦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㈧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㈨管理市企业调查队、市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和市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协助各县(区)党委管理统计系统领导干部,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参与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



㈩建立并管理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系统,指导各县(区)、各部门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统计局机关内设8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法规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㈡国民经济核算和综合统计科。



㈢工业交通统计科。



㈣能源统计科。



㈤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科。



㈥农业统计科。



㈦投资统计科。



㈧服务业统计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市统计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职数8名,副科级职数2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新余市委办公室、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余办发〔2008〕13号)有关规定,另核定市统计局财政定额补助指标1名。



六、附则



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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