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1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自2005年8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下发后,我区各地认真组织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经过几年不懈努力,取得明显成效,全区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总体上趋于好转。但是一些地区非法采矿活动还比较严重,破坏了矿产资源和环境,滋生了安全事故和隐患,扰乱了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为巩固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解决当前稀土等矿产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国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8号)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6月至11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暨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查处并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整顿、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不留死角,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集中整治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七种矿产资源(以下统称“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较为混乱、矿产开发结构不合理、开采总量控制不到位的重点地区;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全面检查矿产开发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二、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全面打击和取缔各种违法违规开发矿产行为 1. 全面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行为。坚决取缔无证勘查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拆除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封闭井口,停止水、电和火工产品供应,恢复地貌,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 2. 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况。对不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工作进度、勘查规范施工和完不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或注销勘查许可证。 3. 深入清理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的行为。对超越批准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违规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并依法进行处罚。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4. 严肃查处破坏矿产资源行为及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无证采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以及采取破坏性开采方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法律规定将直接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环境严重破坏的,无论是持证矿山,还是无证勘查开采,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查处。 5. 全面查处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对未经审批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 (二)清理整顿稀土等矿产开发秩序 1. 严厉打击开采矿种与采矿许可证不符的行为。对实际开采的矿种与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矿种不符的采矿权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按无证采矿处理。 2. 严肃查处超量开采行为。对超控制指标或超采矿许可证规定生产能力生产的,应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未建立原始台账和原始生产日报、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核减下年度指标。 3. 严肃查处冶炼分离企业或个人收购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行为。对收购、运输、加工非法生产的稀土等矿产品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4. 严厉查处越权审批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准勘查、开采稀土等矿产和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予以制止、处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突出抓好重点矿区的整治 各地要将非法采矿易发、频发的地区,包括价值高、埋藏浅、易开采的稀土矿区、锰矿区、煤矿区、金矿区等违法开采问题突出、影响恶劣的矿区列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开展集中整治。自治区将平南县稀土矿区、武鸣县两江铜矿区、田东县江城锰矿区、田林县高龙金矿区、天峨-乐业岭团金锑矿区、来宾市八一锰矿区等6个矿区以及所有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整合矿区列为自治区挂牌督办的重点矿区。要将重点矿区的整治与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结合起来,按照整治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重点矿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通过重点矿区的整治和整合,达到违法开采行为全部被取缔、违法人员被依法查处、环境破坏得到治理、安全事故隐患被消除、矿区长效监管机制健全、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本好转的总体目标。 (四)编制重点矿种勘查开发规划 抓紧编制铝、锰、铀、稀土矿及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种勘查开发规划。2010年7月底前,完成铝、锰、铀、稀土矿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其余6个矿种勘查开发规划编制工作。 (五)建立“协管员”制度 所有矿区逐一设立矿区监管责任牌,注明矿区名称、矿业权人名称、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将所有矿区的监管责任主体、协管员姓名和举报电话统一对外公布。 三、工作进度安排 (一)清理排查公告阶段:2010年6月至7月。对全区矿产丰富地区及勘查开采项目进行拉网式清理排查。6月底前,全面公示稀土等矿产开采企业名单和控制指标分解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7月20日前,各市将清查出的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情况和各个稀土等矿产探矿权、采矿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汇总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查处整改阶段:2010年8月至10月。依法查处清理排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通报、挂牌督办重大典型案件。全面建立“协管员”制度,所有稀土等矿产矿区全部竖立监管责任牌。全面完成超量开采查处工作。各地于10月10日前将查处情况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三)检查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11月。各市完成自查验收,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报送专题报告。迎接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检查验收。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此次专项行动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将成立自治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治区工信委、公安厅、监察厅、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林业厅、工商局、安监局、煤监局,南宁铁路局,广西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领导为成员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各有关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配备专门力量,落实专项经费,确保全面完成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本次专项行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在打击非法采矿活动中,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专项整治行动的强大合力。国土资源部门重点负责对无证采矿行为的查处,公安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采矿使用的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物品来源以及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的查处,环保部门重点负责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导致严重破坏环境行为的查处,工商部门重点负责对买卖非法开采矿产品行为的查处,林业部门重点负责对矿产开发活动中毁林行为的查处,安监部门重点负责对非法尾矿库和无证开采产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查处,监察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失职、渎职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违纪参与办矿、暗中支持非法开采等行为的查处。 (二)加强巡查和查处,维护矿区良好秩序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矿区巡查制度,加强重点矿区巡查,掌握非法采矿活动的动态,一旦出现非法采矿活动的苗头,要及时予以严厉打击,严防非法采矿活动蔓延;对非法采矿活动猖獗的矿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查处,迅速取缔各种非法采矿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 (三)严肃奖惩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工作不力,辖区内乱采滥挖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的地方,由自治区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对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警示约谈,限期整改;专项整治行动后仍出现严重乱采滥挖或其他违法违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现象的,或超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生产稀土等矿产的,将暂停该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暂停该地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审批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采矿权人的责任;对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隐瞒不报、有案不查、查处不力、幕后支持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的,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将专项行动成效纳入“百家整合示范矿区”和“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县”创建活动的考核内容,并与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增减挂钩。对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宣传单、标语、广告牌等形式,在矿区、集镇等场所大力宣传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进展成果,形成强大声势;曝光重大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通报挂牌督办重点矿区的工作进展,宣传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布“12336”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