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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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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9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11生效日期:1900-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李克强副总理的有关批示和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今年环保工作的要求,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水平,查处一批重金属违法企业,从源头上进一步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保持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断巩固污染减排成效,为完成今年主要污染减排任务服务。
(三)重点解决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加强对南流江、洪潮江水库、合浦水库、牛尾岭水库等重点流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按要求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四)结合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尽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与污染减排紧密相关的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火力发电厂、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影响污染减排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挂牌督办的北海合浦县星岛湖双洋农副产品加工厂,北海合浦县星岛湖乡海洋木薯加工厂,北海合浦星岛湖乡红岭江木薯加工厂,北海市合浦县沙岗镇木薯加工厂,合浦县常乐镇常鑫木薯加工厂,北海市合浦县瑞丰淀粉厂等六家违法排污企业。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强化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责任和限期。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开展清查、督查和整治的要求。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二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由北海市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负责集中汇总全市监测数据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在去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进行逐条对照开展全面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尽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市政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重点加强对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2.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并处于罚款。
3.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酒精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限期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产业管理职能,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5月15日前报送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重金属行业企业、酒精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红坎污水处理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5月15日和8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汇报。整治不到位的,一律要挂牌督办。
(三)督查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所辖地区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11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 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宏武 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海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石 昆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德泉 市经委副主任
刘剑涛 市建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韦标锡 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启文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曾庆富 市环保局副局长
魏平安 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
梁志武 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
许家英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 华 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
周宏禹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洪伟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光新 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朱其明 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 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 银海区副区长
孙 旭 铁山港区副区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曾庆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正怡(北海市环境监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主题词:环保 整治排污 方案 通知
───────────────────────────
抄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2日印发
───────────────────────────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 北政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北海市2010年整治...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北海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会议、中央和自治区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区环保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民生、保稳定、促发展的总要求,切实解决当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污染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按照李克强副总理的有关批示和环境保护部等九部委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我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对今年环保工作的要求,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以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为推进我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实现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目标及重点
(一)规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放行为,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水平,查处一批重金属违法企业,从源头上进一步防止重金属污染事件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各项减排措施,保持减排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促使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不断巩固污染减排成效,为完成今年主要污染减排任务服务。
(三)重点解决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中尚未完成的突出环境问题。重点加强对南流江、洪潮江水库、合浦水库、牛尾岭水库等重点流域集中开展专项检查,按要求对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四)结合重金属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通过开展全面清查、加强监督监测和督促企业进行全面整治,尽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进一步加大与污染减排紧密相关的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火力发电厂、造纸、淀粉、酒精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狠抓管理减排,继续抓好结构减排和工程减排,综合运用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严厉打击影响污染减排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挂牌督办的北海合浦县星岛湖双洋农副产品加工厂,北海合浦县星岛湖乡海洋木薯加工厂,北海合浦星岛湖乡红岭江木薯加工厂,北海市合浦县沙岗镇木薯加工厂,合浦县常乐镇常鑫木薯加工厂,北海市合浦县瑞丰淀粉厂等六家违法排污企业。
三、主要工作措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强化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重点、目标、责任和限期。要将整改情况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行好各自职责,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开展清查、督查和整治的要求。
一是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
二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和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对重金属污染企业的现场执法检查每月至少1次,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由北海市环境监测站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并负责集中汇总全市监测数据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三是在去年开展重金属污染企业专项检查的基础上,通过全面排查,根据《广西重金属行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进行逐条对照开展全面整治,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落实产业政策、查处违法行为的要求。
一是尽快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能。
二是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群众举报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立即进行有效查处。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市政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的,取消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对拒缴、拖欠或不足额缴纳排污费的,一律通过排污费稽查进行追缴。
3.企业建立有效管理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力度。
1.重点加强对红坎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引起进水浓度超出设计范围。保证污水处理厂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的正常运行。
2.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限期治理并处于罚款。
3.严格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对造纸、淀粉、酒精等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或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一律责令给予半年限期的限期治理并按月计罚,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三)采取综合措施,强化全面整治。
在加强挂牌督办、后督察等环境行政执法手段基础上,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强化全面整治。环保部门要分阶段对照工作重点进行全面排查,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济、工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产业管理职能,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并定期向相关部门通报淘汰落后企业名单;监察机关要强化行政监察职能作用,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司法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建设和运营的监管;水利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和调整,加强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安全监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电力监管部门要监督供电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企业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机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9〕36号)有关规定处理。要进一步加强相关管理部门的配合,在金融信贷、进出口监管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强化环境执法效果。
(四)加强分类指导,严格环境执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强化分类指导的执法意识,对于主观恶意的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行为,要从重处罚,并移送法院,追究法律责任;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要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企业切实解决问题。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公众监督。
要以环保专项行动促进建立健全日常环境执法的长效机制,将专项行动检查过的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日常重点监管范围。建立后督察制度,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巩固整治成果。规范和完善挂牌督办制度,保证挂牌督办案件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加强红坎污水处理厂进水监管,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畅通“12369”投诉渠道,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县、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和实施方案以及阶段情况在5月15日前报送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摸底和集中整治阶段(5月—8月)。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两高一资”行业企业、重金属行业企业、酒精行业企业开展集中检查,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后督察、红坎污水处理厂、白水塘垃圾处理厂存在的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分别于5月15日和8月15日报送阶段性工作汇报。整治不到位的,一律要挂牌督办。
(三)督查阶段(6月—10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所辖地区开展执法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县、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0—11月)。
各县、区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提交《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于 11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北海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宏武 副市长
副组长:蒋同根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海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石 昆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德泉 市经委副主任
刘剑涛 市建委党委书记、副主任
韦标锡 市监察局副局长
唐启文 市司法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曾庆富 市环保局副局长
魏平安 市工商局常务副局长
梁志武 北海供电局党委书记
许家英 市水利局副局长
陈 华 市安全监督局副局长
周宏禹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洪伟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韩光新 市公安交警支队政委
朱其明 合浦县副县长
陈学军 海城区副区长
吴智祥 银海区副区长
孙 旭 铁山港区副区长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曾庆富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曾正怡(北海市环境监察支队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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