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九日 宝鸡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九部门《关于2010年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9〕43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部署,我市从2010年6月至12月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环境后督察和环境监管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和行政稽查的作用,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和“两高一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顺利实现,推动宝鸡在关中—天水经济区建设中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环境保障。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坚决遏制重金属污染高发态势 1、查清重金属采选矿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确定重点防控区域、行业、企业和高风险人群,消除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 2、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等落后生产能力。对饮用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 (二)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广大群众饮水安全 摸清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和排污口,逐一建档,完善饮用水源应急监管体系。编制突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提供管理、技术及物资储备。坚决取缔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坚决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各类排污口,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边界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对秦岭北麓及凤县、太白地区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尾矿库进行清理整治。对冯家山水库、清姜河上游的农家乐进行清理整治。 (三)开展水泥行业、涉砷行业及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两高一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水泥行业专项执法检查。要加大对群众长期投诉、近一二年内即将关停水泥企业的查处力度。对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关闭。 2、针对近年来砷污染事件呈高发的态势,要对涉砷行业(硫化物、磷矿开采、选矿、冶炼;硫化工;磷化工;砷化物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清理。重点查处没有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条件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含砷废渣堆放处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备案登记的企业。 3、开展建设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配套环保设施未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入建设或擅自生产的项目,依法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的,或严重超标排放以及长期无法通过验收引起“厂群矛盾”的建设项目,一律停产整治。 (四)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污染减排目标任务 1、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质的监督性监测,督促污水处理厂规范化管理和运营,安装进出水在线监测装置,提高运行负荷和出水达标率,规范污泥处置,杜绝污泥直接排放。 2、整治垃圾填埋场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营运、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未经处理直排放渗滤液等问题。督促垃圾填埋场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规范填埋,妥善处置渗滤液,废水稳定达标排放。 (五)开展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1、对太白、凤县地区采选矿企业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和完善废水治理、固体废弃物无害化处置、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及土地复垦等环保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现象的发生,尤其要消除尾矿库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 2、对照2003年秦岭北麓生态环境专项整治后的生态状况,对采石企业是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环保手续是否齐全及新建旅游景点和农家乐环保设施是否到位等问题,逐一排查,确保查处到位、处罚到位、整改到位。 (六)集中力量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 对2007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引发的危害群众健康、长期未得到解决的难点问题,协调有关部门相互协作,明确责任,集中整治,限期解决,并及时将整治情况向群众反馈。 三、组织机构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 强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王宝强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海鳌 市环保局局长 强 勇 市纪委常委 成 员:张新利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 力 市工信局副局长 何让平 市环保局副局长 曹长征 市司法局副局长 王宗焕 市住房和城建局副局长 李成林 市工商局助理调研员 刘新安 市安监局副局长 刘玉洋 宝鸡供电局副局长 陈 峰 陕西地方电力宝鸡供电分公司副总经理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何让平同志兼任。 四、部门分工? 环保部门要摸清辖区环境违法企业基本情况,从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协调有关部门集中解决一批突出的环境问题。 发展改革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工业和信息部门要对工业企业加大检查整治力度,尤其要对省、市挂牌督办企业整治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住房和城建部门要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监管。 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两高一资”行业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 安监部门要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违反安全生产、使用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 供电、电力机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措施。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县、区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县、区特点,立即着手开展工作。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方式等要于2009年6月1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11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饮用水源保护区、“两高一资”行业、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秦岭生态环境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于2010年6月2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1月) 市级环保部门及环境监察机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县、区落实环保专项行动要求;11月初,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和重点环境问题整治情况进行联合督查;11月下旬,迎接国家和省上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的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总结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成效与不足,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机制,形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并于12月1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切实有效的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结合本方案确定的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重点,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可行的整治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及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完成情况将作为各级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二)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 各县、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组织多种形式的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今年的查处重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违法行为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上一级政府挂牌督办。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 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在加大环境行政执法的同时,不断在产业政策、金融信贷、产品运输、流通和消费等领域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环境违法行为,放大环境执法效果。加大对行政部门环境违法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对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四)加强舆论宣传,强化公众监督 各县、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宣传计划,及时上报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同时,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访工作,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鼓励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各县、区每半个月要报一次信息,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0917-3260356,电子信箱:bjhbjfzk@163.com。 附件:各县、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附件: 各县、区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整治重点 县 区 名 称 整 治 要 求 完成时限 渭滨区 清姜河饮用水源地 加强巡查,取缔非法餐饮门店。 2010.10 餐饮业油烟 限期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10.12 金台区 餐饮业油烟 限期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10.12 金河工业园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陈仓区 县功镇小石灰窑 关停取缔。 2010.11 皂素生产企业 关停取缔。 2010.11 凤翔县 小韦河凤翔段重点排污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1 皂素生产企业 关停取缔。 2010.12 水泥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岐山县 餐饮业油烟 限期治理,安装油烟净化设施。 2010.12 造纸、水泥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皂素生产企业 关停取缔。 2010.12 县 区 名 称 整 治 要 求 完成时限 扶风县 食品加工企业 对无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停产治理。 2010.11 皂素生产企业 关停取缔。 2010.12 眉 县 渭河流域重点排污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0 水泥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太白县 石头河饮用水源地 加强监管,取缔非法排污口。 2010.12 太白矿业公司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07 凤 县 重金属排放企业 加强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的监管。 2010.12 水泥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千阳县 冯家山饮用水源地 加强巡查,取缔非法农家乐。 2010.12 建陶产业园 加强监管,严格环境准入条件。 2010.12 麟游县 煤炭行业 限期治理,落实“三同时”制度。 2010.12 陇 县 水泥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 重金属排放企业 加强监管,达标排放。 20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