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关于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中省驻咸各单位: 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等五部门草拟的《关于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已经2010年8月2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关于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 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 市住建局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扶贫办 为抢抓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城镇建设步伐,全面推进“两进”工作,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引导农民进镇定居创业,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实现统筹城乡目标,市政府决定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根据中、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的宣传引导、政策扶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农民采用直接投资或集资的方式参与建设。 2、坚持服务农民、统筹城乡的原则。在城镇为农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全部销售给自愿进镇定居的农民,为农民进镇就业创业创造良好条件。鼓励移民搬迁中有条件的农民直接进城镇购买住房,补贴政策不变。 3、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的原则。为农民在城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要与魅力城镇建设相结合,注意规划的超前性、小城镇发展的特色和实用性,突出文化、地域的特征,防止千篇一律。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提出规划要求,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为农民建房工作规范有序。 二、工作目标 2010—2012年,全市所有建制镇所在地均至少应为农民建设有一处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今年,重点镇必须启动,有工业园区的镇率先启动,各县市区年内至少要有2个镇开工建设普通商品房小区,有条件的县还可以多建几个。各县市区在今年项目试点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随后在面上推开。 市住建局商市发改、财政、国土、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根据上述目标,编制2010—2012年为农民在城镇建设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分解年度目标任务,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各县市区下达建设计划。各县市区政府在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和3年总体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尽可能多建此类普通商品住房。 三、建设要求 (一)选址和户型标准 为农民在城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要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区域,必须是单元楼式小区,不搞单家独院。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农民充分协商,合理确定住房户型、面积和价格。 (二)配套要求 为农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外要建立完善的配套设施。小区外要按照城镇发展要求,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确保路、水、电、气、暖、讯等设施在为农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竣工前配套到位。小区内要按照宜居、利居、乐居的要求,配套建设道路、排水、绿化、亮化、垃圾收集点、车棚、服务网点、物业管理用房等,有条件的还应配套建设教学、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水、电、气、暖要分户计量。 四、优惠政策 (一)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享受下列优惠: 1、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供给,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土地出让金优惠70%。 2、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全额免缴。 3、项目所涉及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市政公用事业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适当减免。 4、项目所在重点镇的排水设施,由县、镇两级共同建设,市财政按每个镇20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5、项目内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政策,为乡镇基层干部、职工和教师、医务工作者套建住房。乡镇基层干部、职工和教师、医务工作者住房建设优惠按相关政策落实。 6、北部五县政府根据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的实际情况,可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更多优惠。 (二)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农民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所购普通商品住房办理全产权房产证。房产证办理时,可适当减免相关收费。 2、保留农村居民身份和宅基地、承包地的,实行城市居住制度,原土地收益和农村居民政策待遇不变。未分配承包地的子女可享受城市教育、医疗、就业等政策待遇,可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学杂费免收。 3、自愿转变为城镇居民身份经核准落户的,本人和随迁人员享受城镇居民待遇,原土地收益不变,其子女可优先进入公办幼儿园,学杂费免收。 4、对举家迁入城镇并自愿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包地的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具体标准为:退出的宅基地转为耕地,土地指标由市县统一使用,由当地政府按每户实际退出的宅基地按当地土地征用的平均价格或区片综合地价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时的住房补贴;退出的承包地,由集体流转,按当地流转费用加农业直补的平均值以10年计算给予一次性补贴,主要用于农村居民在城镇落户后的医疗、养老保险等费用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省、市、县相关部门依照国家现行土地政策制订具体操作办法。 5、对“三告别”范围内的困难农民,若在城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按照移民搬迁补助政策予以扶持。 6、县、镇两级政府优先、就近介绍推荐就业。参与土地流转的,接纳农民土地入股或承租农民土地的企业要优先聘用。在工业、商贸、物流、旅游、服务等领域自主创业的,县、镇政府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大优惠和扶持。 在县城集中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可参照此办法,具体细则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确定。 以上政策执行期限暂定三年。 五、推进措施 (一)加强领导。全市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定期检查、会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根据本指导意见精神,各自制定详细可行的扶持政策,编制2010—2012年为农民在城镇建设普通商品住房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报市住建、发改、国土、农业、扶贫部门备案,积极开展工作,并按月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级相关部门给予政策和技术指导,优质高效办理审批手续,积极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工作。市委宣传部、市信息办组织各级新闻媒体、网络,积极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二)落实地块。充分利用农村和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政策,集约节约利用土地。特别要通过加快推进“三告别”工作,为城镇建房腾出更多可用指标。整合乡镇“七站八所”等机构和关停、倒闭企业的现有土地资源,充分利用闲置土地。各县市的县城和建制镇所在地不再新划庄基地,特困户、五保户等确无购房能力的由各镇核实,报县市区政府统一研究、酌情解决。加大土地流转力度,招引涉农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开展规模化种植养殖,鼓励农民以土地入股或土地出租方式参与经营,有条件的可组织农民集资建设标准化厂房或发展仓储业,逐步改变单家独户从事农业的生产方式,促使更多农民进城进镇居住创业。 (三)加大投入。采用招商引资方式,招引有实力、有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独立开发或联合开发的方式,开发建设城镇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引导商业银行在担保、利率、资本金等方面适度放宽政策,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开发。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它机构投资为农民在城镇建设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积极性。允许农民以征地补偿资金、宅基地退出补助资金等为资本金,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合作开发城镇普通商品住房;鼓励农民团购在城镇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中、省、市推进城镇化或重点镇建设的政策和资金应优先用于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各县市区和建制镇政府继续按照“盘活土地生资金、包装项目争资金、搭建平台融资金、面向市场引资金、集聚民力筹资金”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为农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周边环境,配套建设医院、学校,改善教育医疗条件。重点镇要建设甲级卫生院、标准化初中、公办幼儿园,整合教育医疗资源,方便群众生活。 (四)严格管理。为农民建设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严把规划设计关、项目招标关、建设施工关、工程监理关、竣工验收关,落实抗震、节能、环保、质量管理等政策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要求,严格在城镇为农民建设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人资格的审查,杜绝冒名购买、借名购买、重复购买现象,真正使农民享受政策实惠。农民在城镇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五)专项考核。从今年起,为农民在城镇建设普通商品住房工作纳入市县两级目标考核。市考核办、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和市城镇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项考核督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