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0〕1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现将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0〕9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西安等五市一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实行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是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重要内容。宝鸡、咸阳、铜川、榆林、商洛5市通过试点实践,药品价格大幅下降,药品供应渠道逐步理顺,药品质量明显得到保障,人民群众得到了实惠。为了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政府决定,启动西安、渭南、延安、汉中、安康5市和杨凌示范区药品“三统一”工作,实现全省覆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药品“三统一”工作 在全省实施药品“三统一”,是省委、省政府为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有效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要求高。各市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满怀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坚决果断、强力推动,确保这项受益面最广的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二、精心组织,积极做好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各市要严格按照《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配送企业遴选办法》,遴选2—3家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担本市配送任务。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坚持面向全国、面向不同所有制企业,好中选优。遴选结果报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备案。同时,要确定各企业的配送区域范围,组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机构签订合同,做好统一配送衔接等工作。 三、落实任务,推进药品“三统一”各项工作 落实财政补偿资金。第一批试点市,省、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第二批启动的市和杨凌示范区,省级补偿资金必须在10月底前到位,市、县补偿资金必须在11月底前到位。 加强药品配送监管。第一批试点市,10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80%,11月底前达到90%;第二批市和杨凌示范区,11月底前药品配送率必须达到20%。 加强药品使用监管。11月底前,各市和杨凌示范区统一配送药品使用率必须达到80%以上。第一批试点市的基层医疗机构必须按合同两个月结算一次药品货款。 四、明确责任,保证药品“三统一”工作顺利实施 资金补偿责任主体。省级:省财政厅分管厅长;市级:分管副市长、财政局局长;县级:县(市、区)长、财政局局长。 药品配送率责任主体。省级: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市级:分管副市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 药品使用率责任主体。省级:省卫生厅厅长;县级:县(市、区)长、卫生局局长。 药品结算责任主体。县(市、区)卫生局局长、基层医疗机构负责人。 五、强化宣传,营造良好药品“三统一”工作氛围 药品“三统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重大利益格局的调整,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深入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活动,为药品“三统一”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各级政府要加强检查,督促各部门加快各项工作的落实。10月份,省医改办将对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12月份,省政府对各市“三统一”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验收检查;2011年元月份,省政府召开表彰大会,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对差的单位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