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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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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发〔2010〕16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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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6-22生效日期:1900-01-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通知

晋政发〔2010〕1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污染减排是国家下达的“十一五”约束性指标,“十一五”前4年,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共同努力,污染减排工作取得重要进展。2009年,全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超额完成“十一五”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完成“十一五”目标的83.53%,为今年全面完成“十一五”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随着工业企业企稳回升势头逐步增强,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恢复生产,带动全省新增排污总量急剧增长,全省污染减排形势依然严峻。

  当前,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已经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任务非常繁重,压力前所未有。为确保“十一五”减排目标的全面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督办,严格考核问责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减排责任,增强污染减排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坚持环境保护与促发展相协调,污染减排与调结构相促进,环境改善与惠民生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措施,细化责任,加大投入,严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扩张,加快重点工程建设,挖掘潜力,拓展空间,提升能力,打好污染减排攻坚战。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形成推动污染减排工作的合力。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污染减排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强化工业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工作总协调,并与省财政厅负责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落实。省经信委负责加快对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步伐,监督落实2010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任务,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能扩张和产量过量增加,严格限制高耗能项目盲目发展,推进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建设。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推进全省县(市、区)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加强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省监察厅会同省环保厅负责对各市及有关部门污染减排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政府责任人予以问责。省物价局负责落实对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扣减脱硫电价。省统计局负责向省环保厅提供相关经济运行数据,便于核算主要污染物增量,及时把握污染减排形势。

  实施污染减排预警调控。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月度、季度分析和预测预警,制订预警调控方案,6月底前组织对各地上半年污染减排核查,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要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强化减排督查督办和考核问责。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和企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到2010年9月底前整改到位。对整改不到位、减排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同时,暂停对该地区和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减排目标完不成或弄虚作假的,进行责任追究,根据情节对相应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给予严厉处分,并取消该地区各级、各部门和所属企业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和给予优惠政策等。

  二、进一步严格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准入门槛,遏制新增排污总量

  巩固二氧化硫减排成果,完成“十一五”化学需氧量减排目标,必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过快增长。2010年,要继续推进规划环评和区域环评,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和生态区划,今年内不再受理和审批冶金、焦化、水泥、煤化工等“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扩大产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将污染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建设项目排污总量核定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依据,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专项检查,对钢铁、水泥、焦化、煤化工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对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落实环评审批规定和承诺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环保设施没有建成或拆迁、总量置换、淘汰承诺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投入试生产,一律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对违规在建项目,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贷款。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要责令停止生产,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有关部门要停止供电供水。物价、电力部门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扩张。

  采取严厉措施,坚决淘汰落后产能。2010年,关停小火电机组108.85万千瓦,淘汰落后炼铁产能1039万吨、炼钢20万吨、焦化502万吨、水泥670万吨、电解铝4.2万吨、铁合金及电石20万吨、造纸9.6万吨、化纤3万吨。省经信委公布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及落后产能生产企业名单,将淘汰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各市、县(市、区)和企业,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人。继续实施环境污染末位淘汰,列入环境污染末位淘汰的企业或设施,必须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淘汰任务,拆除污染设施。进一步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进度。有关部门要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或设备坚决采取停电、停水、停气、停运、停贷政策,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保部门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要加强对已淘汰企业或设施的“后管理”,防止死灰复燃。

  三、加快重点工程建设,进一步拓展污染减排空间

  二氧化硫减排方面,6月底前太钢烧结机脱硫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全面启动冶金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脱硫设施建设。开展已建减排工程提效改造。烟气脱硫设施设计硫份低于2009年实际最高硫份的燃煤电厂,2010年要采取妥善应对措施,并对现有脱硫设施进行改造,保证在高硫份下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除尘效果不佳、影响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特别是设置GGH的脱硫系统),要对除尘设施进行提效改造。

  化学需氧量减排方面,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组织施工。对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施工倒排工期,2009年已经开工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要加快建设进度,最迟今年6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行;尚未开工的,要立即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全面开工建设,多点施工作业,全力推进,最迟确保9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行。加大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增加污水处理量,提高污水处理率。

  强化已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保障。全面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保障正常运行的通知》(晋政发〔2009〕35号)规定,确保运行经费足额到位,落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奖励政策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市、县(市、区)全部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0.8元/吨;已开征污水处理收费的市、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缴率不低于90%。征缴的污水处理费全部用于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建设,不足部分同级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予以解决,务必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所需经费。加强污水处理厂技术岗位培训,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提高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水平。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环保部、科技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试行)》(建城〔2009〕23号),妥善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

  加快污水回用设施的规划建设。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市政)部门科学确定回用水的价格,细化回用水使用的具体规定。对应使用而拒不使用回用水的单位,相关部门不予立项审批或核减其用水指标,限制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关闭其自备水源。加大对现有城市供水设施的改造和管理,不具备开展回用水条件的,要抓紧规划建设污水回用设施。到2010年年底,太原市城市污水回用率不低于40%,其他省辖城市不低于20%。

  实施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深度治理工程。加大环保专项资金以奖代补力度,制定超量减排资金奖励政策,并在建设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优先,引导企业主动改进生产工艺,不断提升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水平。推进电力、冶金、焦化、煤化工等行业生产废水“零排放”工程;抓好食品酿造、酒精、制药等涉水企业以及汾河流域排水企业达标排放基础上的深度治理和污水回用工程,进一步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向社会公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名单及其环境信息,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列入环保监察的主要内容,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的主要依据。现有生产企业至少要达到本行业清洁生产二级标准。

  四、严格环境监管,保障设施运行

  将“保运行”作为2010年污染减排工作的中心任务,加强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强化污染防治设施的规范管理,采取环保人员驻厂监管、在线仪表远程监控、监督性监测定期抽查的方式,全程、全天候监控重点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确保已建污染防治设施正常有效运行。加快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和完善,国控重点企业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并全部与环保部门联网运行。所有电厂脱硫设施和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按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脱硫设施二氧化硫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8号)、《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工作的通知》(环办〔2008〕90号)规定,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实时监控主要生产设备和治污设施的运行状况。6月底前完成所有国控重点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和联网运行的验收。进一步规范在线设施第三方运营单位的管理,加强在线监控系统数据有效性审核,将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在日常环境执法行动中,提高对污染源的监控水平。

  加强污染减排工程环境监测。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任务,加快减排工程环保验收。6月底前完成已建成投运减排工程的环保验收,整体工程不具备条件的,开展减排工程单项验收,确保已形成的减排量得到国家核查认可。

  强化燃煤电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国控重点污染源日常监管,加大现场监察频次,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环境监察监测系数不低于1.8。污染防治设施因故障停运,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设施停运时间超过3天的,企业生产设施应同时停产,以减少污染物排放。一旦发现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控系统或变更数据的行为,要责令企业立即恢复正常,并依法查处,加倍予以处罚,当年不再受理该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对已享受脱硫电价的燃煤机组,物价部门扣减脱硫电价,给予脱硫电价1-5倍的罚款,同时环保部门追缴二氧化硫排污费。对违法排污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纠正,避免对污染减排工作造成更大影响。

  五、加大减排资金投入,落实政策支撑

  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金融机构贷款和社会资金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加大政府资金引导,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增加“绿色信贷”额度,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减排项目建设。各级减排资金要向今年能直接形成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特别是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省级地方债券预留部分要重点保障12个贫困县污水处理厂项目建设资金。地方债券市级支配部分同时要兼顾其他在建污水处理厂项目,确保在建的28个城镇污水处理厂9月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全面完成2010年县城污水处理厂“全覆盖”目标。

  强化减排政策支持。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和资源性企业退出机制,积极探索实施排污权交易,落实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政策。强化脱硫电价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设施建设运行的引导作用。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大幅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将差别电价收入用于支持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继续推进差别水价和阶梯式水价改革。制订市、县(市、区)及企业超量减排奖励政策。
附件1:2010年各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doc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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