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牡丹江市残疾人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使残疾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黑发〔2009〕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残疾评定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市的,享受本规定所有的优惠政策;户籍不在本市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优惠政策。 第三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应当优先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重度残疾人应当享受最高金额低保金,未婚与父母同住的重度残疾人经济收入应当与父母分开计算。 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残疾人,经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实行集中或者分散供养。 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优先救济。 第四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 企业单位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含固定工、合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各单位计划安排的残疾职工,由各级残联会同劳动部门负责推荐,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五条对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不少于10人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即征即退增值税,对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减征营业税。福利企业要按时缴纳残疾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保证残疾职工收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对只依靠本人工资收入维持家庭生活的残疾职工和已下岗的残疾职工,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时,要合理安置残疾职工再就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其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困难补助应当按高于健全职工30%的标准发放。 残疾职工下岗后养老保险手续转到市社保局保险关系科的,劳动部门免收档案管理费。 第七条优先安排残疾人在政府的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公益事业中的后勤保障、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岗位就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优先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 第八条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税务部门应当按政策规定优先办理相关手续,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本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经税务机关批准3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在早市、夜市摆放摊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残疾人,免收相关费用。 第九条对具备贷款条件且需要创业资金的,相关部门应优先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鼓励其自主创业。 第十条盲人按摩门市用房产权属盲人本人,且由盲人本人经营的,可以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盲人租用的门市用房,需经供热主管部门核实后,按使用面积收取供热费。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有劳动能力残疾人脱贫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和计划,在项目及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对扶贫开发重点村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优先扶持发展到户生产项目,落实扶贫贷款,并优先落实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加强对残疾人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的服务,提高农村残疾人收入。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随班就读等多种形式,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对特殊教育在经费上予以优先安排。残疾学生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部门免收基本就读费用。 各类学校要普遍建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第十三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要按照国务院《残疾人教育条例》的规定,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残疾拒绝录取。大中专院校在颁发奖学金、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照顾优秀残疾学生。 第十四条凡参加全国统考被录取进入普通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学习的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凭学校录取通知书,由户籍所在地残联给予500至1000元不等的一次性资助,资助经费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残疾毕业生经有关部门同意后,可免除在市人事代理中心存档期间的全部人事代理费。 第十五条城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人就医免普通门诊挂号费,门诊大型检查优惠10%,住院各项仪器检查、床费、监护费均优惠10%,并实行挂号、交费、化验、取药四优先。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优先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对确实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残疾当事人酌情减免其法律服务费用,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条拆迁残疾人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时,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在安置的地段、楼层上予以适当照顾,并酌情提高残疾人的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期间损失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应优先享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相关住房政策。 第二十条城镇贫困残疾人,免收其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电梯费用应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电表、煤气时,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安装单位只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免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 第二十三条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相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民政、残联组织的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以上体育、文化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运动员和文艺人才开放,并提供教练员和指导老师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的宣传报道。优先刊登和播发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车站、银行、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停车车位。 残疾人可免费使用环卫处管理的市内收费公共厕所。 第二十六条盲人可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公交公司应使用公交电子报站器以方便其上下车。 第二十七条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县级以上电台要定期播放残疾人专题节目。 第二十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城镇道路、大型公共建筑和居民小区时,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建标[2001]126号)的规定,严格执行无障碍设计和施工要求,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