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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处罚主体许可主体审批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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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菏政办发〔2010〕56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清理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处罚主体许可主体审批事项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56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要求,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处罚主体、许可主体、审批事项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目的
  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9〕62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梳理、界定、明确机构改革后市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依据、职责、权限、程序,避免职责不明、职权交叉、重复执法或执法真空现象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清理范围
  (一)清理的单位
  需清理公布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主体、行政许可主体及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的部门包括:1.中央、省垂直管理的驻菏行政机关;2.市级行政机关;3.行政机关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5.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单位等。
  (二)清理的事项
  1.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认真梳理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结合这次机构改革对部门职责的界定,对部门执行的执法依据要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
  2.行政处罚主体和行政处罚依据。认真梳理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细化处罚标准,按照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处罚幅度、种类、时限、情节轻重和事实性质认定等事项,分门别类,予以细化,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3.行政许可主体和审批事项。认真梳理作为行政许可主体的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虽有法律依据,但不符合发展要求,或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达不到管理目的的,应予取消或调整。行政机关以批代管,或通过事后监督、日常监管可以实现管理效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应予以调整。清理的重点是对照国家和省已公布的废止行政法规中取消的许可事项,上级下放基层许可的事项和审批改备案事项的调整,明确由市级初审、复审,但许可权限不在市里的项目的管理职权。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规范、高效、便民的要求,编制程序流程,确定办事步骤、环节及时限,实施流程再造,提升审批效能。办理时限设定要按照法定时限精简30%以上的标准确定,并逐环节分解到具体岗位。原办理时限已经精简30%以上的,不得低于原办理时限。要整合部门内部办事环节,建立部门内部并联审查机制或联合会审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三、清理要求
  (一)严格认真。要切实把本次清理活动作为理清本部门执法职责、处罚标准、审批项目等内容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将本部门所有执法依据、处罚项目、许可项目进行全面梳理,避免遗漏。
  (二)合法高效。要依法清理、界定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主体、依据、项目,没有法定依据或过期失效的坚决废止。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高效率、高质量完成清理任务。
  (三)全面公开。经审查符合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主体、行政许可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及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将由市政府发文统一公布。没有公布为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处罚主体、行政许可主体的部门和单位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未公布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废止。否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检举和控告,造成违法后果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组织领导
  由于本次清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纪检监察、人力资源、政府法制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2010年6月30日前,各部门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2010年7月20日前,由市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参与,对各部门报送的清理结果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建议,并向部门反馈。
  (三)2010年7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向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经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并按程序向省政府备案。
  (四)2010年9月底前,将清理结果汇编成册,供部门和群众使用。
附件:1.行政执法主体呈报表(略)
   2.行政处罚主体呈报表(略)
3.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呈报表(略)
4.行政许可主体呈报表(略)
5.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略)
6.行政审批事项呈报表(略)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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