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菏政办发〔2010〕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9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发〔2009〕16号、鲁政发〔2009〕9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国家和省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和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立足菏泽实际,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落实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全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搞好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试点县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四)先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在单县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但鉴于目前我市财政状况,该县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和省部署要求,规范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使用,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单县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10年3月1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做好基本药物使用相关工作。基本药物由省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市、县区卫生、发改、经信、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物价、药监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合。2010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和新购入基本药物,一律取消药品加成,按实际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并不得超过物价部门公布的最高采购限价。非基本药物限期使用完毕。过渡期结束后,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 市、县区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物价、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分别对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基本和非基本药物进行盘点,据实核定库存数。要充分利用现有管理资源,研究开发全市统一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与医保、新农合网络的链接,据实全面统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临床药事管理组织,执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制度,完善临床用药监测体系,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并执行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并按省要求将523种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确保基层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在省级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为保证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县区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年终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程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 (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在制定落实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同时,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乡镇卫生院编制以县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 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与本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40%,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是单位搞活分配的重点。绩效工资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合理拉开差距。分配办法要经职代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市医改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菏泽市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指导意见》,县区医改办、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当地实际,负责制定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医改办、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三、实施步骤 (一)过渡实施阶段(2010年3月1日-10月1日)。单县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落实责任,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巩固完善阶段(2010年10月1日-12月31日)。试点单位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完善制度,逐步巩固。适时召开现场观摩会,总结和推广经验。其他县区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下发实施方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全市所有政府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实施机制,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市县两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全力推进工作落实。卫生部门主要负责牵头组织辖区内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与使用监管工作;监督医疗机构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对医疗机构违反基本药物使用相关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措施;研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群众用药习惯可能产生的影响,制定有针对性的宣传和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合理用药;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与财政部门共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政策,落实政府对卫生的投入。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在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改革。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和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督。经信部门主要负责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商务部门主要负责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基本药物配送企业整合重组。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医疗救助与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及相关工作的有效衔接。物价部门主要负责监督管理基本药物的价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企业的资质审查及日常监管;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做好基本药物质量抽验及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药品生产质量和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等进行调研,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和保障措施。市医改办主要负责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也要认真落实职责,积极制定应对预案,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县区政府要组织人员,在搞好单县试点工作的前提下,认真测算全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所需资金。县级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经费投入的主要责任。市政府要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对缺口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确保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四)抓紧推进配套改革。市、县区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财政等部门按照上级要求,稳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待省具体实施办法出台后,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五)加强调研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及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市、县区医改相关部门要建立全面的监督检查机制,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纳入全市医改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绩效考评制度。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形成有利于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二○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