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司法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核申报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律师资格考试、公证员资格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的有关职责。 (五)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六)增加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职责。 (七)加强指导监督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依法治理工作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指导监督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 (六)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协助办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司法局设8个内设机构和政治部: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督促落实;负责文电、机要、会务、综合协调、督查督办和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和应急管理等工作;组织新闻发布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统计工作。 (二)法制宣传科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检查、指导全市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组织、指导法制宣传报导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科(法律援助工作科) 组织实施有关律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全市律师、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指导、检查全市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工作;承担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四)公证管理科(南宁市公证处) 组织实施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承担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的指导、监督工作。 (五)基层工作科 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 (六)社区矫正工作科 指导、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 (七)法制科 组织起草和参与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全市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复核、备案管理工作;参与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承担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协助办理全市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 (八)计划财务装备科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财务、物资装备和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政法补助专款和基建投资的使用;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审计和政府采购工作。 政治部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相关人事工作;协助县(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负责机关和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政治部内设人事科、组织培训科。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政治部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南宁市司法局机关行政编制73名(含市公证处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政治部主任(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29名(含正科级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五、其它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