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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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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6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0-26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府办〔2010〕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南宁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南发〔2010〕3号),设立南宁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定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水利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水利规划。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组织制定、实施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兼顾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实施全市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乡镇供水工作。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

  (四)负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五)负责全市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主要江河水库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七)审核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及技术推广;监督实施国家颁布的水利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

  (八)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

  (九)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县区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及河道堤防的安全监管,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指导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饮水安全及村镇供水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一)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有关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有关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十三)负责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市管河流和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督查、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机关内部财务、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水利行业和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二)规划计划科

  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规划工作,拟定水长期供求计划,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负责审核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负责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中央、自治区和市本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负责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三)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实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等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及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提出全市水利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承办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普法教育工作;负责全市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区)水事纠纷;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五)建设管理科(科学技术科)

  负责全市水工程建设与运行的行业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指导江河、水库、滩涂、河堤的治理和开发;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水能资源及地方电力农村水电的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建设工作;组织草拟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负责水利科技项目、成果的管理及推广工作;监督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工程突发事件技术处理。

  (六)农村水利科

  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灌溉节水排水、农村雨水集蓄利用、农村饮水安全,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农村水利设施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水土保持科

  承担全市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拟定水土保持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有关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八)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事务,履行指挥部授权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的职责。编制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编制各种防御洪水方案、防洪抗旱调度方案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水旱灾害和防汛抗洪抢险、防御台风、抗旱情报工作,拟定、监督执行防灾减灾应急处置措施;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防汛抗旱经费使用计划的安排。指导和组织协调全市防汛调度指挥的现代化系统建设和运行。

  (九)人事科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职称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南宁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行政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1名兼任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总工程师(副处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17名(含正科级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正科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常务副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5名(含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港口作业区内安全负责。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河道采砂的水上执法监管,要充分发挥交通运输部门执法机构的作用。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南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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