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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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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北政办〔2010〕116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08生效日期:1900-01-01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95号)精神,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全市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公益岗位。确保2010年6月30日前,将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协管员全部按要求配备到位,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二、工作分工
教育部门:牵头商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核定协管员配备数量;负责统筹组织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做好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对新招聘的协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进行法制知识培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学期对协管员工作进行两次以上的业务指导;负责协助做好协管员防护装备的配置;负责配合做好协管员的招聘录用的政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经费的拨付工作。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核定数量(2010年6月8日前完成)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学校人数规模将协管员人数核定到校。配备标准:2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或者寄宿制学生在200人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寄宿学生在2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在校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协管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的标准进行核定,并以此类推。
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至少配备1名以上兼职协管员。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市直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协管员人数。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所辖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的协管员人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落实经费(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
学校安全协管员属公益岗位,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各级政府公共经费统筹安排。市直公办学校及北海市卫生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各县、区公办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
民办学校参照本实施方案配备协管员,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举办者承担。
(三)招聘录用(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
1.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招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制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和开除记录。
(4)身体健康,符合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要求,直系亲属及本人无精神病患史,体能素质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市直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市教育局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3.县、区所辖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4.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5.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学校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协管员的工资应当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的北海地区工资标准水平。兼职协管员原则上由本学校教师担任,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协管员的工资和兼职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009年度我市劳动力市场治安保卫人员岗位的工资指导价位,供教育部门参考提出意见,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培训上岗(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五)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
1.协管员接受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当地公安部门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的门卫制度,开展校园内治安巡逻守护。
(2)先期处置危害学生安全的紧急案件及时报警。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3)开展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学校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协助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
2.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样式,由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作。
3.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要求对协管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要严肃批评直至辞退,对违法犯罪危害学校或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从严从快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协管员配备到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列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主题词:教育 学校 安全 工作方案 通知
抄 送: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北海海事法院。
各民主党派北海市委会,市工商联。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9日印发
(共印120份)
内容概述:北政办〔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

内容全文


内容全文

北政办〔2010〕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八日

北海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10〕95号)精神,加强我市学校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全市学校师生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学校安全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公益岗位。确保2010年6月30日前,将全市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的安全协管员全部按要求配备到位,切实维护学校师生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二、工作分工
教育部门:牵头商人事、劳动保障、财政、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负责核定协管员配备数量;负责统筹组织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人事部门:负责指导协管员的招聘录用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做好与聘用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对新招聘的协管员进行岗前培训工作,并适时组织进行法制知识培训;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每学期对协管员工作进行两次以上的业务指导;负责协助做好协管员防护装备的配置;负责配合做好协管员的招聘录用的政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经费的拨付工作。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核定数量(2010年6月8日前完成)
1.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安全工作实际需要,根据学校人数规模将协管员人数核定到校。配备标准:200人以上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或者寄宿制学生在200人以下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1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寄宿学生在200人以上的寄宿制学校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在校生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校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职协管员,并按照每增加500名学生增加1名协管员,寄宿制学校每增加300名学生增加1名专职协管员的标准进行核定,并以此类推。
学生人数在200人以下的学校、幼儿园(含教学点)至少配备1名以上兼职协管员。
2.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市直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协管员人数。
3.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根据学校人数规模按照配备标准核定所辖公办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所需配备的协管员人数,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落实经费(2010年6月10日前完成)
学校安全协管员属公益岗位,协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和工作经费等基本支出应纳入各级政府公共经费统筹安排。市直公办学校及北海市卫生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市本级财政负责;各县、区公办学校配备协管员所需经费由各县、区财政负责。
民办学校参照本实施方案配备协管员,聘用协管员所需经费由举办者承担。
(三)招聘录用(2010年6月15日前完成)
1.协管员主要面向有学校工作经历或公安、部队、保安公司服役经历者进行招聘。招聘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1)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20周岁至50周岁之间。
(2)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法制意识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
(3)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行政辞退和开除记录。
(4)身体健康,符合我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要求,直系亲属及本人无精神病患史,体能素质好,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市直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市教育局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市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3.县、区所辖学校配备的协管员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按招聘条件和要求面向社会招聘,报县(区)人事、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4.要严格做好协管员的考核录用工作,对招考对象要进行必要的考试考核,内容包括:学校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基础业务知识、心理健康知识、普通话水平和基本体能素质等内容,并根据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5.协管员实行聘用制管理,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聘用学校按照劳动法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聘用对象签订聘用合同。协管员的工资应当高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规定的北海地区工资标准水平。兼职协管员原则上由本学校教师担任,适当给予工作补贴(协管员的工资和兼职协管员的工作补贴,劳动保障部门提供2009年度我市劳动力市场治安保卫人员岗位的工资指导价位,供教育部门参考提出意见,由教育部门商财政部门确定)。
(四)培训上岗(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
新招聘的协管员,必须经过集中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培训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商公安部门确定,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五)协管员的教育和管理
1.协管员接受所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接受当地公安部门业务指导,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1)负责落实学校、幼儿园的门卫制度,开展校园内治安巡逻守护。
(2)先期处置危害学生安全的紧急案件及时报警。主动联系并协助公安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治理。
(3)开展校园内安全隐患排查,协助学校落实安全整改措施。
(4)结合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协助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检查,确保学校安全和稳定。
2.必须建立协管员日常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行为、完善监督机制。寄宿制学校必须安排协管员24小时轮流值班。协管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统一着装,随身佩戴“安全协管执勤证”。协管员服装、执勤证由自治区教育厅商自治区公安厅统一样式,由市、县(区)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实际统一制作。
3.要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等要求对协管员进行管理。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纪律或规章制度的,要严肃批评直至辞退,对违法犯罪危害学校或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从严从快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协管员配备到位,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由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列入党政领导干部考察主要内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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