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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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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晋政办发[2009]29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18生效日期:1900-01-01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2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有关重点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下达2009年全国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通知》(安委〔200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总结分析2008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落实情况的基础上,制定了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一)全省控制指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结合我省实际,确定2009年全省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由4类25项指标构成:
  1.总体控制考核指标
  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总人数
  2.绝对控制考核指标
  (1)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瓦斯事故死亡人数
  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
  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
  ——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
  ——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
  (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3)火灾事故死亡人数
  (4)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5)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
  (6)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
  3.相对控制考核指标
  (1)煤矿百万吨死亡率
  (2)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3)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4)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
  4.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指标
  (1)较大事故起数
  其中:煤矿较大事故起数
  (2)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其中:煤矿重大以上事故起数为零
  (二)对各市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省对各市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2009年省人民政府将全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4类25项全部分解下达到各市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抓好“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等“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措施以及省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9〕1号,以下简称《安全工作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淘汰落后提高产业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安全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应急救援体系、安监机构队伍建设、严格隐患治理和事故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十个方面确定各市人民政府主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1)。
  (三)对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省人民政府对省直有关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包括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两部分。
  1.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下达的2009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省政府将全省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逐项分解下达落实到省直有关部门。
  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亿元地区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和较大事故起数、杜绝重大以上事故四项指标由省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分别承担本行业(领域、系统)相应的控制指标;
  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工矿商贸就业人员10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两项指标主要由省安监局、省煤炭局、省建设厅、省国防科工办、太原电监办等部门承担;
  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死亡人数、危险化学品事故死亡人数、烟花爆竹事故死亡人数三项指标由省安监局承担;
  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其中煤矿瓦斯事故死亡人数、乡镇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煤矿较大事故起数、煤矿重特大事故起数四项指标由省煤炭局承担;
  建筑施工事故死亡人数(其中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建设厅承担;
  特种设备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质监局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三项指标由省公安厅交管局、省交通厅、省建设厅承担;
  火灾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承担;
  水上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交通厅承担;
  铁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指标主要由太原铁路局等有关单位承担;
  农业机械事故死亡人数指标由省农机局承担。
  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承担分解到本行业、本领域的相关控制指标。
  2.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围绕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抓好“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等“安全生产年”的各项工作措施以及省人大十一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安全工作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从组织领导、专项整治、淘汰落后提高产业水平、落实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创新工作等八个方面确定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确定具体的考核评价标准(见附件2)。
  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
  (一)对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省人民政府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市人民政府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县、乡(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企业、班组、个人。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省人民政府与省安监局、省国资委、省煤炭局、省交通厅、省教育厅、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公安厅消防局、省公安厅交管局、省公安厅治安总队、省国防科工办、省旅游局、省监狱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太原电监办、太原铁路局、省农机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地勘局、省煤炭地质局和省引黄工程管理局等22个部门(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分解到市、县行业部门,并落实到基层每个企业和单位。对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年终对其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
  (三)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签订。地方各级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与本行政区域内归口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级分公司、子公司)都要有具体的监管部门与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监管职责,做到不留盲区、不留空档。
  三、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评价
  (一)考核评价方式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采用百分制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各占50分,按照分项考核、量化计分、综合评价的原则,根据两项实际考核评价得分之和,做出考核评价结论,分优秀、良好、一般、不合格四个等次。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以上的为良好,总分60分以上的为一般,总分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各市人民政府一年内在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其他行业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事故或各类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对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等行业、领域的省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内发生一起重大(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以上事故或事故总死亡人数超过控制指标的,实行否决,考评结论评定为不合格;其他省直有关部门一年内在本行业(领域、系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6人(含6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实行否决;对未按规定在2009年3月底前完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退出任务和未按规定完成煤矿关闭整顿、兼并重组年度任务的实行否决,考核结论评定为不合格。
  (二)考核评价方法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每半年向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交控制指标和工作目标进展情况报告,年终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考核评价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打分评级的方式,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评价。
  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考核评价组对与之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的重点企业实施考核评价。
  (三)考核结果发布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结果,要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四、安全生产工作的奖励与处罚
  对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的考核结果,要作为评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评价获得优秀和良好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优秀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市长6万元,副市长的奖励由市政府确定);对获得良好的市人民政府分别奖励30万元(其中奖励市长4万元,副市长的奖励由市政府确定)。
  (二)对获得优秀的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20万元,对获得良好的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奖励15万元。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省人民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
  (三)对获得优秀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对获得良好的省属重点企业和中央驻晋重点企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对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给予奖励。
  (四)对本年度评为全省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30名),每人奖励2万元。
  (五)对本年度在安全监管监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和创新以及抢险救灾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80个)和先进个人(120名)分别进行奖励,先进单位各奖励10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1万元。
  (六)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重奖。
  (七)以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表彰本年度安全生产先进单位(100个)和先进个人(200名),先进单位各奖励2万元,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以上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对考核评价为不合格的市人民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实行“一票否决”,单位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诫勉谈话,对事故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奖励办法,加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我省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附件:1.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略)
   2.省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及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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