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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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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汴政办[ 2009 ] 17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2-17生效日期:1900-01-01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

汴政办[ 2009 ] 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期,各地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对航空安全带来一定威胁。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紧急通知》(豫政办明电〔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严厉打击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行为,引导广大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消除“孔明灯”带来的安全隐患。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禁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
紧急通知
(豫政办明电〔2009〕23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期,全省各地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普遍,引发了多起火灾事故,对消防安全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也对航空安全带来一定威胁。“孔明灯”是以固体酒精等燃料为热源,通过加热纸质灯笼内的空气产生浮力,可随风飘荡的空飘灯笼。“孔明灯”属于飘浮不定的明火,在施放过程中受到风速气流的影响,容易造成燃料泄漏或引燃纸制灯罩,一旦飘落到加油站、液化气站、油库、居民屋顶、阳台、草地、林地、垃圾堆等可燃物较多的地方极易引发火灾,甚至造成人员伤亡。为消除“孔明灯”带来的消防安全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城市建成区、文物景点周边、加油加气站、油库、燃气储备站、可燃物资仓库、森林防火重点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场所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并没收产品;对在禁售区内销售“孔明灯”的流动摊点,有关执法部门要予以清理。
三、凡违反规定燃放“孔明灯”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以警告、罚款;造成火灾事故的,依法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违反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服从管理,妨碍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生产、销售和违规燃放“孔明灯”的行为,都要积极予以劝阻和举报。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受理举报投诉,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居委会、村委会要大力开展禁放“孔明灯”的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对“孔明灯”危险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积极配合“孔明灯”禁售禁放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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