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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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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豫政办 〔2009〕116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7-09生效日期:1900-01-01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豫政办 〔2009〕11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九日

河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改革完善预算管理。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二)健全省和市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市县政府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市县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投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不同居民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五)强化财政调控经济职能,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政体制机制;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效运用国有资本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增强政府调控能力。

  (六)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理顺政府分配关系,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的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的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将原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九)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省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省与市县、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全省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

  (三)负责全省财政收支管理工作,承担省级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年度省级财政预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省和省级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全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编制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并监督管理。

  (六)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体育等支出,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有关经费开支标准。

  (七)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支出,研究提出支持农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负责拟订全省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和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八)制定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经济发展支出;制定全省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监督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十)起草全省地方性税收立法规划,与省地方税务部门共同上报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提出地方性税目税率调整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

  (十一)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编制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预算;负责省级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十二)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全省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监督管理公物拍卖。

  (十三)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拟订商业流通、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按规定管理政策性金融业务。

  (十五)执行国家政府债务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拟订地方性有关政策、制度,负责统一管理政府债务,防范财政风险。

  (十六)负责管理全省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负责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七)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八)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财政厅设2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政务和有关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政策研究、信息、新闻、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大政策、厅内重要工作和领导交办重要事项等的督办工作;承担机关和部分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全省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状况;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系统的教育培训规划,指导全省财政系统干部教育工作。

  (三)综合处(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分析预测全省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收入政策;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管理政府性基金,编制年度省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全省政府性基金预算;承担彩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的相关工作。

  (四)预算处。研究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建议;负责全省收支预算编制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编制年度省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追加事宜;承担省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承担省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研究建立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承担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全省财政预算,负责编制全省年度财政决算草案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拟订全省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编制政府性债务预、决算;负责全省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五)国库处。组织全省财政收支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拟订全省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及政府会计制度;组织制定全省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省级国库业务;制定和完善资金支付监督管理制度,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及总会计核算;负责审核汇总全省和省级年度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负责省级财政资金调度;承担国库现金管理的有关工作;管理省级政府国内债务,负责全省国债发行监管工作。

  (六)国库支付局。负责管理省级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预算单位设立支出总账及分类账管理系统;审核预算单位支付申请,办理和监督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处理和反映预算支出信息;配合推进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七)行政政法处。承担行政、政法、党派、群团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研究提出行政性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全省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八)教科文处。承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人口计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拟订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承担省级国有文化企业资产与财务管理的有关工作。

  (九)经济建设处。承担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参与拟订省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拟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审批省级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农业处。承担农业、林业、水利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拟订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行业事业、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管理支农专项资金和财政扶贫资金;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十一)社会保障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和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省级财政社会保障、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编制省级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审核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拟订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确定并调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管理和监督全省政府采购活动;负责审核监督省级部门政府采购预算;受理省级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工作;负责全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谈判应对工作。

  (十三)税政处(条法处)。承担地方税务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地方税务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年度决算;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及减免税、退税的建议;审核地方性税收中对全省预算执行有较大影响的税收减免退库;负责关税及进出口税收政策的贯彻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四)企业处。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分管的各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全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研究提出省级财政支持有关行业的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承担全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服务贸易处。负责商务、粮食、物资、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负责对所联系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和监督管理,审核批复所联系部门(单位)的年度决算;研究提出支持服务业发展和促进消费的财政政策;负责商业流通、外贸、粮食、物资、供销企业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的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粮食、食用油、化肥等战略物资专项储备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公物拍卖企业资格年检有关工作。

  (十六)地方金融处。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配合的研究工作;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和地方政策性保险有关政策,管理地方政策性金融业务;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对地方金融类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管职责,拟订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和划转管理;组织实施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本绩效考核评价,收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负责对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统计、汇总和分析地方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状况;制定地方担保行业财政、财务和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七)基层财政管理处。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对各项惠农补贴和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发展财政投入的监督管理;负责全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宣传落实有关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办法;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办理税收减免等事宜。

  (十八)国际处。拟订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制度;负责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的全过程管理,承担项目申请、评审、对外谈判、磋商、签约、转贷(赠)以及贷(赠)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承担政府国外贷款资金的回收、偿还和还贷准备金的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机构实施项目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国际财经问题,承办涉外经济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会计处。组织实施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理全省会计从业资格;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信息化标准,指导全省会计电算化、信息化工作。

  (二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河南省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审核编制资产购置预算和审批购置事项;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等工作;指导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及城镇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省清产核资工作。

  (二十一)非税收入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省本级非税收入征缴、稽查和数据信息汇总、分析;负责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核销等工作;指导全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工作。

  (二十二)财政监督检查局。拟订财政监督检查的政策和制度,负责统一组织全省财税法规、政策和资金、账户等财政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反映财政收支管理和重要财政政策执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全省会计信息质量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指导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业务工作。

  (二十三)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负责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的方针、政策,起草农村综合改革规划、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有关农村税费改革遗留问题;研究提出完善乡镇财政职能以及建立健全乡村政权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研究制定化解乡村债务的措施,组织开展化解乡村债务工作;负责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负责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关工作;负责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涉农收费管理,提出建立减轻农民负担长效机制的政策建议等。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二十四)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统一管理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的政策及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负责中低产田改造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工作;管理土地治理和产业化项目;统筹安排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用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外资;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并检查项目实施情况等。内设综合计划资金处、土地与产业化项目处、外资及部门项目处,机构规格均为副处级。

  (二十五)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288名(含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和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6名(其中1名兼任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主任),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省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3名),副处级领导职数76名。

  五、派驻机构

  省财政厅向省辖市派驻6个监督检查办事处:郑州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郑州、开封、商丘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洛阳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洛阳、三门峡、平顶山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焦作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焦作、新乡、济源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安阳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安阳、濮阳、鹤壁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许昌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许昌、漯河、周口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南阳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负责南阳、驻马店、信阳市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由省财政厅直接管理。

  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省辖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国家财税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情况;监督检查各省辖市涉及省级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监督应缴省级财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及时缴入国库;审查监督各省辖市和有关单位申报、管理和使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情况等。

  监督检查办事处为正处级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60名,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6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2名。

  六、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具体实施办法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地方税务局具体起草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地方税务局共同上报或下发;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税收地方性法规、规章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省财政厅备案。

  (二)机关事业单位进人问题职责分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用人单位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情况进行编制审核,同意后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并在用人单位办理入减编手续后出具入减编通知单。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凭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办理人员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政策性安置、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手续。省财政厅凭入减编通知单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录用、聘用(任)、调配、调任手续办理经费核拨和工资统发。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合力,简化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办公和限时办结制,不得自行设置其他前置审批程序。

  (三)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按规定承担省直机关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四)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调剂、出租、出借、产权界定、清查登记、产权纠纷调处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事项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委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下,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地产管理和公务用车的编制、计划、配备、更新并按规定处置,拟订制度并贯彻落实;负责省直机关公务员集中住宅区的规划、征地、建设、分配工作;负责有关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出租、出借、产权纠纷调处工作,按规定承担有关房地产的产权界定、清查登记工作,对房地产的处置提出初审意见,报省财政厅审批。

  (五)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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