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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车载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车载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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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海政办发〔2009〕52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21生效日期:1900-01-01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车载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压力管道和车载气瓶是输送或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且易发生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为确保我市压力管道和车载气瓶安全,切实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压力管道车载气瓶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区人民政府及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高度重视压力管道车载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并将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考核,促进责任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支持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压力管道车载气瓶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工作,工商、安监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时,要审查企业特种设备是否取得行政许可及检验合格证,要督促使用单位认真执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者从严查处。
  三、各压力管道(含压力在0.1MPa以下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管道)使用单位要切实承担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新安装的压力管道及元件必须使用取得相应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合格产品。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告知、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等工作。在用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定期检验与在线检验,安全附件应定期校验。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组建抢险救援队伍,并搞好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其中,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压力管道及元件的操作规程与工艺应张贴于操作地点或相应车间,对操作人员加强培训,持证上岗。
  四、压力管道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施工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施工告知,实施安装监督检验,安装中不得使用未经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的压力管道及元件产品。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开展压力管道安全专项检查,重点是化工企业高温高压有毒有害介质压力管道及元件。凡发现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私自设计和安装的,安装前未进行告知的,未经监督检验投入使用的,以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未建立特种设备操作规程的,未按规定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必须责令其立即整改,消除隐患。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停止运行,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六、各出租车公司和公交公司等燃气汽车使用单位,是车载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应建立机构或指定负责人,制定管理制度,加强对车载气瓶的安全管理,及时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按照规定周期主动申请定期检验工作。车辆报废时,随车气瓶同时报废并交由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不得私自拆卸循环使用。车载气瓶使用单位(个人),应当定期对车载气瓶进行检查,发现漏气等安全隐患的应送有改造资质的单位及时维护、保养。按期送检气瓶,对超过使用期限的气瓶,及时更新,确保车载气瓶使用安全。
  七、车载气瓶安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的安装安全质量负责并负责维护保养。车载气瓶安装后,应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从事车载气瓶的安装活动。
  八、车载气瓶的充装单位要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要严格对车载气瓶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并做好充装记录。对未办理使用登记、未进行安装监督检验、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予充装。要严肃追究不认真进行充装前检查而导致车载气瓶发生事故的充装单位的责任。
  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车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和定期检验工作,尽快筹建车载气瓶检验站,确保我市车载气瓶到期后能按时开展定期检验,并保证检验质量。车载气瓶定期检验应按照《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19533-2004)的规定周期开展工作,即对于钢质气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3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2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1年。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对于钢质内衬玻璃纤维环向缠绕气瓶定期检验,自气瓶出厂之日起,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2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1年进行一次;出租车等营运车辆用气瓶,首次检验为2年,首次检验后每1年进行一次。
  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在进行车用压缩天然气汽车年检时,应查验车载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检验合格证》,对无气瓶使用登记证和气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车辆,不予年检。在实施道路执法时,对超期未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载气瓶燃气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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