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齐政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决定,妥善解决因猪肉等副食品和液化气价格上涨对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城市低收入群体; (三)农村低保对象; (四)农村低收入群体。 二、补贴标准 (一)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29元,补两个月(1至2月份)。 (二)城市低收入群体每人一次性补贴4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低收入群体每人一次性补贴40元。 三、低收入人员的界定 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和低保人数的2.1倍计算,市辖七区城市低收入标准为月人均收入低于336元、高于160元;各县(市)的城市低收入标准为月人均收入低于305元、高于145元。农村低收入标准为年人均收入低于1680元、高于800元。 四、资金安排 (一)城市低保人员补贴资金暂由省预拨的城市低保资金支付。 (二)城市低收入人员和农村低保及农村低收入人员每人一次性补贴资金由省财政拨付。 (三)超出省政府确定的城乡低收入人员的补贴资金由当地政府安排。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成立由民政部门牵头,财政、物价、统计、劳动保障、农委、审计等部门配合的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传达省政府《关于对城乡困难群众因物价上涨发放生活补贴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明确城乡困难群众生活补贴资金的发放范围、标准、时间、办法和各项具体要求,确保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完成。 (二)要做好城乡低收入人群的摸底排查工作,排查结果由社区(村屯)申报,街道(乡镇)复核,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批准,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做好基础情况统计。 (三)城乡低保民主评议小组要及时对社区(村屯)提出申报的低收入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对确定符合发放生活补贴条件的城乡低收入人员,在资金发放时进行两次公示,合计时间不得少于4天。 (四)人员核定工作务必于1月31日之前完成,资金发放工作于春节前全部完成。城乡社会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制度健全的地方,要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尚未建立社会化发放制度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资金发放到位。在资金发放过程中,要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五)各县(市)区要于2月19日前将此次工作总结报送市政府,并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