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2009 年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23号)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大学生日常医疗相结合的保障方式;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实行责任目标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参保范围 我市境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纳入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在本部所在县(市、区)范围外设有院区或教学点的,台州学院大学生参加临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台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参加椒江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缴费和补助 缴费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与 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相一致。 补助标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补助标准执行。市级高校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除中央、省财政给予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考核标准补足。 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渠道给予资助。 四、医疗保障待遇 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参加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其保障项目和待遇水平与所在统筹地区城镇中小学生相一致。 大学生日常医疗保障,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补充医疗保险,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五、管理服务 参保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高校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缴费。具体按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服务管理。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对符合定点条件的高校所属医疗机构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对暂不具备条件和无医疗机构的高校,可通过委托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方式,确保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 费用结算管理。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高校办理离校及停保手续、并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结算办法按照高校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组织实施 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十分重要而复杂的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工作,确保在2009年秋季开学时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的补助资金;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负责组织在校大学生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做好宣传工作,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为大学生看病就医提供质优、价廉、方便、规范的服务;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还要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的相关资助和救助工作。 做好政策衔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毕业后稳定就业的,应当随同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于灵活就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就业状态的,可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宣传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意义,有针对性地解释政策和措施。要积极化解可能出现的矛盾,维护大学生的思想稳定、学校秩序稳定和社会稳定。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