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 《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乌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29号),现就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冯玉臻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杨茂林 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胡雪峰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李春晓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任文义 市交通局局长 郭洪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杨 林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建国 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甄 波 市环境保护局纪检组长 李 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 郝生生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卜 彦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叶劲超 市交通局副调研员 高亚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 李文慧 市环境监测站站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主任由市环保局纪检组长甄波(兼),市环保局总量办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工作思路 以开展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验为基础,以推行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为手段,以强化路检执法和停放地检测为保证,以加强在用机动车排放维修和报废为辅助,以发展可持续交通为根本,全面推进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三、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全市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标志发放、网络传输、执法抽测、维修治理和淘汰报废的监督管理体系。 四、职责分工 市环保局是我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包括贯彻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项技术规范、实施机动车排气检测管理、对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和维修治理单位进行环保资质认证、推广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鼓励支持清洁能源机动车的使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等方面的工作。 市公安局配合市环保部门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对新车登记、机动车过户、机动车年度检测的排气污染物控制指标实施监督管理。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车牌号、行驶证;不得办理过户手续;不得办理年审,将机动车排气检测纳入机动车管理。 市交通局配合市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维修治理站的机动车排放性能维修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抓好维修治理站的建设和资质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进行实验室资质认可,对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检测设备进行定期标定或校准,并对机动车油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市工商局对机动车、车用发动机及车用燃料的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五、主要工作任务 (一)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管理,确保在用机动车排气达标排放。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列入检测范围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经环保部门认证和委托的检测单位进行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符合标准的,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环保合格证》,加贴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年检合格证。 建立在用机动车过户环保检验制度。机动车过户时应出示排气检验合格证明。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的在用机动车过户前必须进行排气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不得予以过户。 建立在用机动车路检和停放地检测制度。除实行机动车排气年度检测外,环保部门应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定期不定期的对机动车进行路检和停放地检测。经检测不符合排放标准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责令其到经过环保部门和运管部门共同认证的机动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方能行驶。 建立在用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制度。在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站的同时应配套建设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站。凡排气检测不合格的机动车均应进行环保维修治理,实现达标排放,经复检合格,方可发证。机动车环保维修治理站应具备环保部门和运管部门共同认定的排气测试资格,配置符合要求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测试仪器,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经过环保部门培训,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在用车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期符合延期使用的机动车在审批时应进行排放检验,合格的方可延期报废。运行里程已达到出厂设计指标且排气检测不合格,经多次治理复检无望达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不予年检,并按机动车环保报废管理规定予以报废。 (三)积极推进全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制定乌海市在用机动车环保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方案,加强机动车保有量、机动车类型、定期检测线、检测频率、达标率、标志发放数量、燃料消耗量、空气达标天数等环保信息的管理,并向自治区环保局报送年报,定期发布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 六、检测方案 (一)机动车排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的建设数量及布局。 根据我市在用机动车的数量、增长情况及分布情况,确定在市区范围内建设1-2个机动车尾气检测站。并由交通运管部门按照市场招投标形式确定3-4个机动车维修治理站。 (二)检测范围。 乌海市范围内的所有在用机动车和在乌海市辖区内行驶且未取得机动车排气合格证的外地牌照车辆一律到环保部门认证的检测站上线检测。近期主要针对汽车,今后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三)检测方法。 根据国家环保部的要求,尾气检测线全部采用简易工况法,路检和定点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四)检测项目及收费标准。 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物(NOX)和烟气黑度。收费标准依据市发改委审定后的标准执行。 (五)检测执行标准。 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执行《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74-2005)。 (六)检测流程:检测流程详见下图 1.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实行一年一检制度。 2.机动车环保合格证不得转让、转借、涂改、伪造;不得使用过期的机动车排气合格证。 3. 购买新机动车,可携带相关资料与有效证明到市环保局领取机动车环保合格证,免予首次检测。 4. 使用天燃气的机动车免予检测。 5.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机构,应当接受市环境保护局的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并且每月10日前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同时要加快建设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市环保局监控平台,实时掌握检测情况。 七、工作进度安排 1、筹备阶段。第一,做好机动车排气检测及污染防治的宣传工作,印发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的有关决定,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形成全民参与的社会氛围。第二,开展尾气检测站和维修治理站的建站工作,并同步完成网络系统建设。环保、公安、交通、质检、工商等部门要积极推动,严格把关,特别是要做好资质认证工作。第三,做好人员培训工作。对“两站”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取得《机动车排气检测员合格证》及相应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 2、试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包括仪器设备和人员的试运行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在这一阶段,对检测仪器设备要进行反复调试,使各项性能指标满足检测要求。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产品要筛选国家环保部认证推荐并经检测合格的产品。工作人员熟知基本理论知识,熟悉工作程序、检测规范和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操作。特别是检测站和维修站要总结形成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为正式运行阶段奠定良好的基础,并通过有关部门的正式验收。 3、正式运行阶段。试运行阶段结束后进入正式运行阶段,在这一阶段,要合理安排检测日程,科学调剂检测流量,持续改善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检测质量和检测数量,满足检测工作的总体要求。 (1)凡列入检测范围的在用机动车必须到自治区环保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尾气检测站进行尾气排放检测,办理《机动车环保合格证》。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合格证》的车辆,责令限期改正。 (2)在不影响正常交通的情况下,市环保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我市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抽测(含外埠常驻乌海车辆)。 (3)市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状况进行监督抽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