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实施意见 台市委办〔2009〕17号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三个台州”战略,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的重要意义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是我市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分工分业的必然趋势,是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力布局、建设“万元田”、稳定粮食生产和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内在要求。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关于建立健全农用地经营权流转机制的若干意见》(台市委办〔2002〕19 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土地流转方式和农业经营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一些地方对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认识不到位,缺少正确的引导和必要的服务,致使土地流转进展较慢,流转行为不够规范,流转纠纷时有发生,土地分散经营与农业产业规模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加剧。因此,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对土地流转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引导,强化服务,规范管理,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做好土地流转和发展规模经营工作,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建设步伐。 二、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三个台州”战略为指针,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发展粮食生产、建设“万元田”、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构筑土地流转保障机制,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土地集约经营水平,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工作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原则。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要在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要积极鼓励各地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和形式,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合理使用。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必须尊重农民的意愿,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实行有偿流转,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切实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依法被征用占用流转承包土地的补偿费,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进行分配,正确处理好集体经济组织、流出户和流入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坚持因势利导、因地制宜原则。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业产业特点、劳动力转移就业程度、农民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状况,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实行分类指导,逐步推进。既不能急于求成、拔苗助长,也不能消极无为、放任自流;既要积极推动、着力引导,又不能搞“一刀切”,确保土地流转健康发展。 (四)坚持规范流转、规模经营原则。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指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服务,加强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维护各方利益。土地流转要与农业产业布局、主导特色基地建设、土地整理开发结合起来,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集中连片流转,促进农业规模经营。要正确处理好土地流转与稳定粮食生产的关系,优先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促进粮食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 三、积极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一)因地制宜形式多样流转土地。要积极引导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承包土地。支持村、组集中连片流转,推行承包农户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鼓励农户在承包期内长期流转土地,积极引导农户实行季节性流转。积极探索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引导投资主体与流转土地的农户结成利益共同体,促进规模经营。鼓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流转非家庭承包地。 (二)积极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要鼓励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养大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人员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粮食生产、投资效益农业,连片经营农户流转的土地。积极培育骨干型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专业合作社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主体“走出去”,实行跨区域、规模化流转土地,经营现代农业。 (三)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土地流转基本条件尚不具备、土地仍是农民收入主要来源的地方,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充分发挥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农技服务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全程统一服务或重点作业环节的服务,实现规模经营。 四、强化管理,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 (一)全面落实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和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进行土地流转的基本条件,是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基础性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要求,抓紧抓好延包后续完善工作,切实解决少数地方存在的延包遗留问题,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发放到户,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工作。 (二)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各县、市、区要制定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提出申请、项目洽谈、合同签订、合同鉴证、备案登记、收益兑现、纠纷调处等内容。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确保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必须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合同,明确流转土地的面积、四至、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流转合同应报发包方和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统一流转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四)建立土地流转备案、登记和档案管理制度。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发包方对承包方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流转情况登记册,落实专人负责土地流转情况的登记、流转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要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健全土地流转信访制度。对目前已流转的土地,要组织开展全面的清查工作,凡流转手续不全的,要尽快补全;凡合同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流转合同,要通过说服引导、利益平衡的办法引导双方修订合同或建立新合同,并及时做好备案、登记和归档工作。 五、多措并举,促进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 (一)强化土地流转服务。要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四级土地流转指导服务组织,做好土地流转服务工作。探索建立市、县两级统一的土地流转市场,形成土地流转信息发布、法律政策咨询、经营主体准入、管理服务、价格指导等机制。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承担土地流转指导服务职责,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与相应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实行专人管理,按信息储备、规范登记、挂牌流转、底价指导、收益递增、公平交易的模式,为土地流转双方及时提供服务。村级组织是土地流转中最为重要的组织载体,要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引导、协调和服务作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接受农户委托流转;在集中流转、连片开发过程中,个别流出农户要求继续经营土地的,村级组织应当用机动地依法调整,或帮助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与其他承包方互换。要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作用,统一组织开展土地流转,为成员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每年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土地流转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土地流转服务组织、土地流转市场建设、形成集中连片流转且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等的补助和奖励。各级政府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要向种养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对已形成规模经营的流转土地,在符合立项条件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土地整理、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关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一步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优先支持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参保。 (三)切实解决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凡流转期限5年以上并签订流转合同,经营面积10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因生产需要建造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允许其在流转土地范围内按流转面积3-5‰的比例占用土地,其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视作农业生产需要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管理,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乡(镇)国土所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不得改变土地的权属和用途。各县、市、区在安排省、市切块下达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在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的前提下,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门用于经营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加工项目等用地。 (四)加快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城镇化水平提高和农村人口转移是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劳动力非农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能力,发展农村经济,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加快农村劳动力的转业转岗,增加二、三产业收入在农民收入中的比重,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五)建立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继续推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险、大病救助、子女教育、农民工保护等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土地长期流出农民的养老保障方式,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消除土地流出者的后顾之忧。 六、加强领导,为加快土地流转和推进规模经营提供保障土地流转是一项政策性强、开展难度大、涉及面广的综合性工作,是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把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管理的职责。各级农办、财政、国土、人事、劳动、工商、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通力协作,研究制订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为加快土地流转和促进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和政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