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9〕5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要求,为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的紧急通知》(内政办发〔2009〕6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及时、准确、客观地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接警的公安(110、122)、消防(119)、受理举报的环保(12369)、建委(12319)、地震(3998575、5855895)和履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安监、卫生、防汛抗旱、交通、铁路、民航、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获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或手机短信等快捷方式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如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和可能发展的趋势。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和单位,以及事发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必须在事发2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等相关情况,并随时报送事态发展和工作进展情况。所报信息必须严格把关认真核实,确保上报信息的准确性。 二、进一步加强值班工作。做好值班工作是保证市政府在第一时间获取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关键环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合理安排,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值班岗位有人值守、值班电话有人接听,做到通讯联络24小时畅通。市政府总值班室将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值班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三、明确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按照自治区的要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工作由各区、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应急办负责,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故意瞒报、漏报相关信息或因值班工作松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总值班电话:2999666(传真) 应急办手机:13904730267 1373473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