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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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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大政发 [2009] 56号

颁布部门: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07生效日期:1900-01-01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窃电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大政发 [2009] 56号


  近年来,我市窃电活动十分猖獗,窃电手段趋向多元化、智能化,窃电案件呈高发势头,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威胁着电网运行安全。为严厉打击盗窃电能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维护全市供用电秩序,确保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特通告如下:
  一、电能是一种商品,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窃电:
  (一)在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供电、用电的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取其他方法窃电。
  二、对窃电行为,供电企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中止供电,并按规定追收电费及违约金。因窃电造成供电企业设备损坏的,窃电责任者必须支付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损失。市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为窃电采取其他手段,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窃电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供电企业职工窃电或者帮助他人窃电的,应从严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连市节能监察支队等执法人员实施用电检查时,应持有专用证件,按章办事,同时配备供电部门专业人员提供技术保障。被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对持证检查人员进行侮辱、殴打、非法拘禁或用其他方法妨碍检查或威胁人身安全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用电、依法缴费,并有权利和义务制止和举报一切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给予奖励。举报电话:82611332、95598。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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