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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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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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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铜政〔2009〕21号

颁布部门:安徽省铜陵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3-30生效日期:1900-01-01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铜政〔2009〕21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中小工业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实现“保企业、保增长”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皖政〔2009〕22号)精神,严格执行《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铜陵市清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08〕78号),规范收费行为。企业生产经营中轻微违规行为,市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以批评教育为主,尽量不予经济处罚。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

二、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其土地使用税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返还30%,用于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费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缴费费率由原6.5%调整为6%;工伤保险费一类行业缴费费率由原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由原1%调整为0.7%、三类行业由原2%调整为1.5%;生育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的缴费费率由原0.8%调整为0.6%。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四、积极帮助困难企业,其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可给予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五、积极帮助符合规定的破产、关闭企业,争取其核销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欠费;积极帮助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且既无资金来源、又无工资支出的困难企业,对其2008年12月31日前基本养老费单位部分的欠费,争取本金作挂账处理、另册登记,滞纳金予以免收。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县区政府、铜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认真梳理分类制约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由市领导分工负责,集中力量,协调相关部门,按照“实事求是、特事特办”的原则,妥善解决。发挥“百名干部进百企”的平台作用,对重点骨干企业采取“一企一策”,分类帮扶。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区政府、铜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七、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周转金,加大对具备还贷能力和有良好信誉,且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企业的帮扶力度,妥善解决贷款到期无法周转的困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县区政府、铜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八、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地产品。

责任单位:市招投标采购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重点工程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对信誉度高、产品有市场,但无法提供反担保物的“千百亿工程”重点培育企业和市级“扶优扶强”企业,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由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提供反担保。

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局)、市工业投资集团公司

十、本意见执行期限暂定为一年,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铜陵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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