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0〕53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 策汇编》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天津市支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汇编 一、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其中,注册资本10亿元(含本数,人民币,下同)以上的, 补助2000万元;注册资本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 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 对已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2006年1月1日后 增资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增资10亿元以上的,补助 1000万元;增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增资 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 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 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 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 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 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 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 享部分的5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 〔2006〕22号) (二)对在本市设立综合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 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对功能性总部企业,允许在名称 中使用"研发中心"、"营运中心"、"销售中心"、"管理中心"、" 采购中心"等。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二、促进金融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对新迁入本市的金融企业总部核心业务部给予一次性 资金补助。其中,全国性及以上规模的,补助500万元;区域性 规模的,补助200万元。 (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 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高补 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 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 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 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或金融后台营运基地 内,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 性补助;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 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 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六)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金融企业,自开业年度 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 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 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七)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 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 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 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 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 奖励期限不超过5年。对新设立金融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 级财政部门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给予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3年。 --(三)至(七)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 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 知》(津财金〔2006〕22号) (八)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 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 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 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参见《财政部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 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6号) (九)凡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 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及取消名单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09〕706号)中"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名单"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其机构所在地地市级(含)以上人 民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自办理免税手续 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摘自市中小企业局、市地税局《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免征营业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及取消名单的通知>的通知》(津中小企〔2010〕4号) (十)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 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 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 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根据《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 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十一)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独立核算的保险公司,自开业年 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 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 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3年。 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 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 可免征营业税。对保险公司取得的上述列举范围之外的其他应税 收入,从2008年1月1日起,由有关财政部门给予3年减半返还营 业税的优惠政策,返还的营业税专项用于鼓励城乡居民个人购买 补充养老保险。 --摘自市财政局、天津保监局《关于天津滨海新区试点补 充养老保险有关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办〔2008〕34号) (十二)在2010年底前,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合规经营、风险 防范标准要求的,年末贷款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 万元。 小额贷款公司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 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 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摘自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 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 办法〉的通知》(津金融办〔2008〕66号) (十三)支持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发展。对在天津设立的股权 投资基金企业,允许其名称中使用"股权投资(基金)"、"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字样。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优化投资环境 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扩大市场主体实施意见(津工商企注字〔2009〕5号) 三、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的财税优惠政策 (十四)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 装类物流企业及期货交割库,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 2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 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 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自开业年度起, 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营业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 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第1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 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 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 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 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滨海新区内新设立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大型仓储企业发 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 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 〔2006〕22号) (十五)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 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 其他运输、仓储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 收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 (十六)对航空公司在天津机场新增并经机场确认的航线航 班,其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在2013年前全 额返还,作为航空公司航线运营的补贴;市财政设立航线培养基 金,对航空公司新增天津机场的客货航班航线在一定年限内给予 航线运营资金补贴。 --摘自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 〔2006〕22号) 四、促进旅游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十七)支持发展各种类型的农村文化旅游,对围绕当地特 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开发特色产业带动型、都市村庄型、景区依 托型、农场庄园型、特色技艺展示型等各种类型农村文化旅游发 展模式的,在经营范围上给予支持,凡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 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直接登记。 对农民在具有地方民俗文化特色的农庄村落,利用庭院、湖 泊、塘堰、果园、林地等自然条件,从事农家院旅游服务的,可 以以农民的居住地点作为住所办理工商登记。 允许农家院登记为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 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各种组织形式。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名称可以核定为"天津市××农家院(文化)旅游专业合作社"。 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农家院,免除注册登 记费、工本费、年检费等行政收费。 --根据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九 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工商办字〔2008〕41号),市工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农 家院旅游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工商企注字 〔2008〕13号) (十八)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旅行社按营 业收入缴纳的各种收费,计征基数应扣除各类代收服务费。 --摘自《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国发 〔2009〕41号) (十九)建立全市旅游特色村(点)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 旅游特色村(点)的旅游配套设施、服务设施、卫生设施、统一的 洗涤设施、旅游标识等项目建设。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也要建立 专项资金,与市专项资金配比使用。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旅游局 市农委关于大力推 进全市旅游特色村(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 110号) 五、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演出经纪机构的补贴将实行以项目设定补贴标准的 办法。合同成本为考核基点,预期效益为主要参数。与演出剧目 直接相关的成本费用纳入计算补贴基数,日常支出不纳入补贴基 数。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芭蕾舞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 成本的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交响乐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其 成本的 30% ,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5万元以下。 演出经纪机构主办的民族戏曲等演出项目,每场补贴不超过 其成本的30%,单项成本金额原则上控制在10万元以下。 --摘自原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文化局培育演出市 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文办〔2008〕50号) (二十一)积极支持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向企业转制,促进 其实现公司化、集团化、股份制改造。凡属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为 企业的,可以保留原名称(去掉原主管部门)。改制为公司的, 后缀"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从文化事业单位剥离 出来的企业,经原单位同意,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原单位的字 号或简称。允许文化企业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表明其经营内容和方 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 简化文化事业单位改制登记程序。文化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 非公司企业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资产数额的 文件直接办理注册登记。文化企业单位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 有全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直接凭国有资产 监管机构出具的国有净资产数额确认的文件进行验资,登记机关 凭验资证明办理登记。 (二十二)支持文化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支 持国有文化企业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 良资产。改制的文化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划转资产进行 重组的,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手续,不须提交股权转让协议;经资产重组被撤销的国有或国有 控股文化企业,可以凭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吸收单位 同意接受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支持文化企业走向市场。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办理新兴业 态文化企业的注册登记,新兴业态文化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依据企 业申请,根据其行业和经营特点予以核定。 (二十三)支持搭建文化产业平台。支持投资人利用具有一 定历史文化遗存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 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存量房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利用楼宇、 园区、经济开发小区等产业集中办公,兴办文化产业或创办文化 产业园区。对于进行功能改造的存量房屋,改造要符合《天津市 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于其中属于 历史风貌建筑的,其使用用途应符合《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 条例》和《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并与建筑的 历史背景相适应。对产权人无法提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 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 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 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 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但其中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 只能由一家单位使用。 (二十四)支持文化企业总部落户天津。对在本市设立综合 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总部"、"地区总部"字样。 鼓励外地文化企业设立驻津办事机构,设立办事处可按企业 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负责本企业的业务联络、协调"。 (二十五)支持文化产业集团化发展。对文化企业跨区县设 立多个分支机构或连锁门店,开展集团化经营的,工商部门按照 "统一时间、统一地点、统一要件、统一程序、统一办结"模式, 开展集中办公,实行团体化登记。 (二十六)支持文化企业经营广告业务。对文化企业利用书 籍、自办刊物、电影等媒介经营广告的,简化审批手续;对内容 一样的随刊广告、随(电影)片广告,经过原登记机关审批后, 在我市不须另行报批。 --(二十一)至(二十六)根据市委宣传部、市工商局 《关于支持我市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津工商 企注字〔2009〕12号)、《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七)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 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 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 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提供财税〔2009〕63号文 件附件中所界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 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 税〔2009〕63号) (二十八)经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 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七、促进动漫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十九)在2010年12月31日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 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的范围,按照《文 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 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 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 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 (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 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 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八、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购建的 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 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10%给予补贴。若 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 租房补贴。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 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 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 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大型金融租赁企业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 货币经纪公司、国际保理公司,以及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和资 信管理公司等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 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为我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 培训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 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 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基金)从事第三方物流投 资或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的,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 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 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 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地税局《关于印发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金 〔2006〕22号) (三十一)鼓励外国投资者开办广告企业。以广告业务为 主要经营范围的境外外国企业, 凡设立并运营3年以上的,可以 申请设立独资广告企业; 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的,可以申请设立 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外国投资者也可以依据我国有关规定通过购 买境内广告企业的部分股权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通过购买境 内广告企业的全部股权举办外资广告企业。 --摘自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 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85号) 九、促进服务外包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二)我国境内新开办的从事软件开发的外包企业,经 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三十三)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 中介机构,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营业 税,后2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 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2年减半返还企业所 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国际、国内知名服务外包人才中介机构购 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 助;对其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 予补贴。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 导价计算租房补贴。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经认定从事专业信息服务的企业,自开业 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 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全额返还企业 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对在本市新设立的从事服务外包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 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 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3年内减半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 分。 (三十四)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服务外包企业给予一次性 资金补助,补助金额按注册资本(或营运资金)的3%计算,最 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服务外包 企业,实际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 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实际投资额在1亿元以 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 以上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两项以上优惠政策条款 时,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三十三)至(三十四)摘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 津市促进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12号) (三十五)对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 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 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制定费、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在职直接从事研 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 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 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 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等研发费用,计入 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 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三十六)对符合条件的服务外包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 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 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服务外包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 总额2.5%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512号) (三十七)放宽企业住所权属证明的限制。对产权人无法提 交产权证明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合法市场的主办 单位、开发小区(含工业小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委会、村 委会出具的同意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企业即可办理 注册登记手续;允许经过物理分割的同一法定地址注册多家企业。 放宽服务外包企业集团组建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 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2000 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对服务外包企业符合"一人核准"条件的,要实行"一人核准" 程序。企业登记注册法定要件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性 审查的,一般做到当场发照。需实质审查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 办结。 --摘自市工商局《关于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的意见》(津 工商企注字〔2008〕12号) 十、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三十八)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经济租赁房取 得的租金收入及经济租赁房管理中心代产权人租赁经济房取得的 代理费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租金收入和经济租赁房管理中 心收取的代理费收入,形成所得的,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 中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予以返还。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公产经济租赁房取得的 租金收入,暂免征收房产税。 对社会保障住房管理服务中心出租的经济租赁房和经济租赁 房管理中心从社会上筹集的经济租赁房,与租赁人签订的租赁合 同,暂免贴花。 --根据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经济租赁房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津地税流〔2005〕2号) (三十九)廉租住房建设贷款利率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 发〈廉租住房建设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8〕355 号) (四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 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 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摘自《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监察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四十一)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涉及电力、供热工程费和红线 内自来水、燃气、排水、中水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市 政基础设施大配套费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4〕18号)中公益性 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经济适用住 房应当配套建设人防工程,面积不足部分需要易地建设的,人防 工程易地建设费按20元/平方米收取。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半收取。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契税按1%收取。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凡能够按照国家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正确计算盈亏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按查账征收的办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办发〔2005〕41号) (四十二)安置用房建设项目涉及电力、供热、通讯、有线 电视、路灯、园林、中水等有关配套工程费和红线内自来水、燃 气、排水、供热等配套工程费按实际发生结算,免交市政基础设 施大配套费。 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免交燃气气源发展基金、教育基金、墙改 基金、人防易地建设费。安置用房建设项目超出原住宅楼房拆迁 面积部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缴纳。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 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 51号) 十一、促进服务业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三)凡投资大型会展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在投资 回收期内,全额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全 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返还所得税地 方分享部分。 在市区新建并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新建商贸 建筑中附设的独立核算的地下或多层公用停车场(不包括宾馆、 饭店、商住楼、住宅小区等附设的自用停车场及路旁、空地的露 天停车场),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 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 554号) 十二、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方面的优惠政策 (四十四)工业企业新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享受滨海新 区新设立的大型服务业企业财政税收政策。 工业企业剥离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在剥 离后3年内,按照其实现增加值的1%给予财政补贴,用于企业 扩大经营规模。 工业企业使用工业用地剥离组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所在 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 体企业和辅业企业以划拨方式使用。企业改制时,只要改制后的 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仍 以划拨方式使用。 --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鼓励工业企 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67号) 和国务院国资委、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5〕 250号) (四十五)凡工业企业剥离其内部服务功能组建的生产性服 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缴纳 增值税的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注册资本 在500万元以上),自开业年度起,由同级财政部门前2年全额返 还营业税,后3年减半返还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由同级财政 部门前2年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后3年减半返还企 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根据《关于研究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政 策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津政纪〔2008〕51号) 十三、其他涉及服务型企业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四十六)对我市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 活动,组委会在承办过程中取得的广告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 业专门用于以上活动的房产,缴纳房产税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 批准可减免。 --摘自市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 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 号) (四十七)对农村从事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流 动商贩,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 农副产品,一律免予工商登记和收费。 --摘自市工商局、市农委《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市委 九届四次全会精神促进我市农村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津工商办字〔2008〕41号) (四十八)放宽企业名称登记中有关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 语限制,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 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从事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认可但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行 业的企业,允许其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有关新兴 行业的表述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创业投资"、"物流"、 "国际保理"等。 (四十九)放宽企业集团准入条件。申请组建科技型、现代 物流、国际航运、文化、旅游等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 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3个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 2000万元人民币即可注册登记。 --(四十八)至(四十九)根据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 局关于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 85号) (五十)允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延期缴付,首期注 册资本可在注册登记后3个月内缴纳,其余部分在规定期限内缴 足。 --摘自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 主体准入条件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32号) 政策实施时要按照相关文件的具体规定执行,如遇国家或本 市出台新的相关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