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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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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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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155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4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155号


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顺利实施,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桂财建〔2009〕254号文件规定,结合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的实际情况,现将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补偿,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即按照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各自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4倍确定;征收集体未利用地补偿标准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确定;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二)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河政发〔2010〕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构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按照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县各自拆迁补偿标准依法依规执行。

(四)房屋拆迁临时过渡、搬迁补助费和回建房所需的道路、给排水、电力、通讯、闭路电视线等设施的回建费用,参照六宜高速公路的标准执行。

三、临时用地费用补偿标准

施工临时用地,有收益的,属短期农作的,每亩每年按一造青苗补偿;属多年生农作的,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没有收益的,按每亩每年500元补偿。对临时用地确实无法复垦的耕地应按同地类永久性征地给予补偿。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8〕1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五、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占用耕地项目业主缴纳耕地开垦费标准为:水田8500元/亩,旱地5000元/亩,项目业主按占用地耕地面积一次性向自治区国土厅缴纳。

六、征地管理费和征地劳务费缴纳标准

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征地管理费和征地劳务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8〕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缴纳。

七、补偿款项的筹措

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的项目业主为广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业主行使国家规定项目建设法人相应的职责,与地方政府、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征地拆迁的丈量、放线、计算等现场工作,并承担项目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所有费用和用地报批所有费用。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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