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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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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郑政办〔2010〕43号

颁布部门: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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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4-07生效日期:1900-01-01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

郑政办〔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稳定低生育
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9〕157号)和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人口
组〔2009〕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市是河南省的流入人口大市,流入人口总量占全省流入人
—1—口的70%。人口流动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统筹城乡发
展、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流动人
口规模大、年龄构成轻,尤其是已婚育龄人员占较大比例,意外妊
娠、生育现象较为突出,部分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得
不到充分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和
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一盘棋”
“三年三步走”战略目标,为了顺利构建“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
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各
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
度,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责任政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
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积极探索新时
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和方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
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能力。
二、扎实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要稳步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不断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体系,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
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流动人口与社会相融合,引导人口有序流
动和合理分布,实现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一)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行“46865”工作模式
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现代化采集、月报告单、月核
查、月访视工作制度,全面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4个及时、6
—2—个清楚和8项免费服务”,按照“6种管理模式”做好流动人口计划
生育服务管理工作,即:根据居住、从业区域不同,在封闭式物业小
区实行社区为主、物业配合、业主参与的一站式服务管理工作模
式;在杂居居民小区实行社区为主、楼院长、门栋长、门卫信息通报
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在都市村庄、城乡结合部村实行警育结合服务
管理模式和旅栈式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在商(市)场实行法人为主、
协会参与的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在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实行
法人负责、群团参与的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对流出人口实行县督
导、乡为主、村负责的服务管理工作模式。做好5项示范化创建工
作,打造基层优质服务工作平台。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按
照市人口计生委下达的示范化创建工作目标,在总结近两年创建
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创建工作标准,加大创建工作力度。认真
开展示范化社区、商(市)场、单位、都市村庄、封闭式住宅小区的创
建工作。要加强社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建设好计划生育办公室、
技术服务室、图书室、人口学校,社区便民服务大厅要有计划生育
窗口。进一步强化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社区网
络、人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优势,免费为辖区内流动人口开展国
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二)加强统筹管理,健全综合治理机制
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
育工作,坚持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
标管理责任书中应包含流动人口项目内容。
—3—各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
乡建设、卫生、教育、公安、工商等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在开展
社区规划、建设,劳务输出、就业登记、社会保障,物业管理、出租房
屋管理,出生登记、新生儿防疫、健康证办理,入托入学,暂住登记,
摊位出租登记等相关工作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纳入
其中,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考核评估,实行行政问责,为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乡建
设、工商、教育、民政、司法等部门在就医,提供就业信息、安排就业
岗位,招工,经商,入托入学,法律援助等方面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
动人口给予支持帮助,落实优先优待优惠政策。人口计生、公安、
民政、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努力实现流动人口信息管理
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三)推动服务均等,实现免费服务全覆盖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
的各项权利,要树立“属地化管理,亲情化服务”的理念,不断完善
利益导向政策,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宣
传教育、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奖励优待,实现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服务全覆盖。建立起促使流动人口享受服务均
等的保障机制,逐步使流动人口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法律
援助等方面,享受与现居住地居民同等的待遇。公开人口计生部
门维权电话,公开辖区内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
—4—健机构的名称、地址、项目和电话,在人口计划生育网站设立投诉
信箱,畅通“12356”阳光计生热线。对流动育龄群众举报、投诉的
计划生育案件,及时办理,依法查处,切实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
益。在流动人口中开展“一评三送”活动,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流
动人口“创业之星”、“服务之星”、“技术革新之星”三星评选活动;
根据流动人口需求开展“三送”活动:一是投其所需送宣传。通过
多种形式把相关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知识送到流动人口手中。二
是帮其所需送科技。为流动人口送去保健手册、科技信息、避孕药
具等实用手册物品。三是解其所难送服务。组织“计卫合作”、“军
地合作”,通过开通人口计生大篷车等方式,深入流动人口从业地
和居住地为他们免费开展健康检查、诊断、回访服务,为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家庭就医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四)实现信息共享,构建信息化工作平台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逐步提高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管理系统应用水平,提高数据库质量,逐步实现与已建立部门联动
机制的相关部门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开展流动
人口发展动态监测和信息综合工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基层流动人口信息管理人员队伍
建设,县、乡两级要明确专人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配置专
用设备,加强人员培训,落实人员待遇。坚持每月流动人口信息核
查工作制度,根据《信息变更报告单》录入、变更流动人口个案信
息。确保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库的完整,在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5—信息录入数量的同时,保证信息质量,提高个案信息的完整度和逻
辑性。加强与省内各地市间流动人口信息的交流,对河南省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待办事宜及时查实,并及时
反馈。各级人口计生、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工
商等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实现相关部门信息系统间
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加快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
格局。
(五)推动区域协作,积极推进服务管理一体化
2010年,重点实现我市与流动人口流向集中地市之间的区域
协作、良性互动。进一步完善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区域协作制度,
创新协作方式,拓展协作内容。建立“两地”案件协查制度和协商
事项登记制度,定期通报案件查办和协商配合等情况。通过签订
区域协作协议、建立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
务管理区域一体化进程。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现居住地和
户籍地通过信息网络等形式,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两地共
享。形成协作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推动
区域“一盘棋”,为实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打下坚实
基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各项绩效指标达到92%以上。
(六)实行双向考核,落实流出地、流入地两地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科学合理地对流出人口和流入人口制定
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内容、标准和指标体系。健全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指标体系,突出领导保障、免费技术服务率和
—6—出生政策符合率等指标,强化流入地、流出地责任的落实。丰富考
评方式,应通过调研、评估和考核等手段综合评定基层单位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员,县(市、区)政府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目标管理责
任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组织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责任,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健全流动人口计
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奖励、优待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形成统筹管理、综合治理的流动
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体系。
(二)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
各行政村(社区)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500:1的比例配
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各公安派出所的流动人
口协管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工作。各类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应依据流动人口规模配备流动人
口计划生育管理人员。明确基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职
责,落实待遇,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经费保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应将全员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
照计划生育人均事业费投入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7—经费纳入本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并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
保障机制。加强部门预算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确保法律法规规定
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所必需的经费。实行流动人口(包括全员流
入人口)经费单列制度,专款专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投入
使用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三到位”考核内容进行考核评估。
二○一○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卫生 人口 计划生育 通知
 主办:市人口计生委督办:市政府办公厅三处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
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0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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