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 州政发 [2010] 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我州属少数民族欠发达地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相对滞后。大力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有利于促进我州各民族之间的交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我州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为进一步加强我州语言文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推进我州语言文字工作,使语言文字工作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湘西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3年,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在四个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即:语言文字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取得较大进展;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全民意识普遍形成;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主要公共服务行业等重点领域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显著提升;农村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初见成效。 三、主要工作 (一)积极推进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高度重视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按照《湘西自治州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方案》要求,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完成评估细则规定的各项指标,确保州府吉首市在2010年底接受省级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并顺利达标;各县力争2015年接受评估并达标。形成以城市为中心,辐射基层,推动农村,带动全社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新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一是加强普通话教育教学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要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落实到培养目标、管理常规和基本功训练中,渗透到德、智、体、美及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中。将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使用,引导师生规范使用普通话和文字。二是继续开展教师和学生普通话培训与测试工作。将普通话水平等级合格作为教师业务考核和录用教师的必要条件。做好全州大中专在校学生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积极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创建活动。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教育督导评估,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三)进一步加强行业语言文字工作。一是要继续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州各行业尤其是党政机关、新闻媒体和窗口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和规范用字培训与考核。各级人事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列入公务员培训内容,使全州公务员达到规定普通话水平等级,不断提高规范用字的能力。在录用公务员的面试中,要将普通话列入考核内容。党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逐步规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普通话交流,使普通话真正成为公务员的会议用语、公务用语和交际用语。二是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发挥示范作用,电台、电视台、报社主管部门要将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纳入行业管理和考核内容,加强业务培训和基本功训练,工作人员必须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并执证上岗,同时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化作为招录本行业从业人员必备条件之一。三是交通、通讯、银行、保险、旅游、医院等窗口服务行业,应把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作为企业文化建设和提高服务质量的大事来抓,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和用字规范化列为对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人员和特定岗位人员的考核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规范管理。地名牌、路名牌、站名牌、指示牌、宣传牌、单位名称牌、商站招牌、宣传招贴等用字,橱窗、条幅、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交通工具等广告载体用字,文化活动、会议会标用字以及其他面向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简化的繁体字、已淘汰的异体字、旧字形和已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不得使用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等不规范用字;语言文字内容必须健康,意义完整明确,不得出现洋化、封建化、庸俗化等不良文化倾向;文字必须字形完好,不得出现残字、漏字现象;文字必须书写工整,易于辨认,横行书写由左至右,竖行书写由右至左,汉语拼音书写由左至右,并与相应汉字共同使用;如需使用外来文字,应当上为中文,下为外文,不得单独使用外文;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不规范汉字的,一经发现,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一律清除不规范用字物品。进一步加强广告用语用字监管,对广告用语用字不规范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和停止发布广告;逾期未整改的,按照《国家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五)进一步推行等级达标和持证上岗制度。196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公务员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其中语文、幼儿、外语、音乐教师应达到二级甲等及以上,普通话专职教师和语音教师应达到一级乙等;新闻媒体播音员、节目主持人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师范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旅游服务类专业学生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三级甲等及以上。 对公务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新闻媒体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对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员、解说员、导游、话务员、律师等特定岗位人员,逐步实行持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未达到规定等级标准的,在2010年内完成分期培训测试达标工作。 对新闻媒体的编辑、记者、中文字幕操作人员和校对人员,公共服务行业和印章、名称牌、招牌、广告等设计制作人员,逐步实行经规范字培训测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 (六)进一步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制。落实“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行业支持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做好语言文字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多途径、多形式广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尤其要利用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契机,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宣传领域,扩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社会知晓度,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自觉性。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做好培训规划、测试咨询、社会用语用字监督等各项工作,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能。教育、建设、城管、工商、商务、旅游、交通、文化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语言文字相关工作。各行业各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到有领导主管、有部门负责、有承办人员具体抓,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作为文明单位创建、职业技能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建立语言文字激励约束机制,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党委、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