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紧急通知 内府办发〔2010〕86号 信息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近期,全国相继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11月5日,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商业大厦发生重大火灾,造成19人死亡、24人受伤;11月13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大学清华学堂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800平方米;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一高层居民住宅楼发生特大火灾,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 火灾发生后,11月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出重要批示:“要从这起火灾事故中吸取教训。冬季特别是两节期间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学校、医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和人群密集的地方应作为重点”。 11月1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指导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救援及善后工作时强调:“当前正值火灾易发高发期,各地要认真吸取此次火灾教训,切实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火灾事故隐患。”同时,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消防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知》(国办发〔2010〕35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国办发〔2010〕35号文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消防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消防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消防工作的认识,清醒判断当前消防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目前已进入冬季,风干物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增加,元旦、春节即将来临,人流物流集中,各种庆祝集会和传统民俗文化活动频繁,火灾事故隐患增多,防控难度加大,消防安全形势更加严峻。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市高层建筑日益增多,所暴露出的消防安全隐患也在不断增加。今年9月我市综治、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对全市高层、地下及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进行了综合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全市建筑消防安全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不到位、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差等问题较突出。这些问题和隐患如不及时消除,将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本地、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消防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组织制定各项防范措施,严格落实整改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认真组织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针对当前消防工作实际情况,认真组织检查消防安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备设施和火灾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迅速组织对建筑工地普遍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施工现场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切实消除火灾隐患。同时,要针对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灾的防控,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配足配齐相关消防装备,加强技战术训练和综合演练,不断提高灭火实战能力。 各县(区)政府要组织公安、安监、建设、文化、教育、工商、旅游等部门,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地点、在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为重点,全面排查整治火灾隐患,严格督促单位、业主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各级公安、安监、消防等执法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同意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提请政府挂牌督办,限期消除隐患。 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10日,全省将统一开展“百日消防安全专项行动”工作,届时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督促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自改工作;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单位自查、自改情况进行验收。 三、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意识。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结合《内江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有重点的加大消防宣传和培训力度,努力提高从业人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各级新闻媒体要积极主动做好消防宣传工作,开展提示性宣传,广泛宣传火灾防范措施,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并及时曝光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社会,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类学校要对学生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各村(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协助当地政府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四、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消防工作,层层落实责任,把任务分解到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加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实行责任倒查和逐级追查,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除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地方政府负责人和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单位实际控制人和上级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五、加大工作督导和信息共享。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将包括火灾隐患整治在内的消防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强化日常工作督导,对消防工作开展不力或者未完成消防工作目标、任务的,严格实行问责和奖惩。住建、公安、安监、房管、工商、文化、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场所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切实把好审批关口,杜绝建筑消防设施先天隐患。同时,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充分依托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和协调,建立完善政务工作信息通报机制,实现资源共享,防止建设工程、场所在行政审批中“钻空子”,失控漏管。 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抓紧落实相关工作。随后,市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