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眉山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民政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眉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川委厅〔2010〕26号),设立眉山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市民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二)承担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指导、监督各区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三)拟订全市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六)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和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五保供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各区县社会救助工作。 (八)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九)贯彻实施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工作。 (十)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对全市福利机构进行认定和加强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和儿童收养登记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查处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二)组织和指导全市民政信访工作,加强民政信访、维稳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十三)拟订全市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四)指导、监督全市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担老龄工作的管理职能。 (十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眉山市民政局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以及政务协调、政务公开、督查督办和绩效管理等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和相关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民政法治宣传和培训教育;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核以及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协调民政政策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二)优抚安置科。 拟订地方性优抚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参战民兵民工等人员的伤残审核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负责优抚事业经费预算安排、划拨和管理;指导光荣院、烈士陵园建设和管理;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和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分配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经费;指导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保障工作;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三)救灾科(眉山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市救灾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组织、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灾情核查和统一发布工作以及中央、省级和市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农村受灾群众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拟订减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眉山市减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国际国内减灾合作事宜。 (四)社会救助科。 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承办上级和市本级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投入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住房、教育、司法救助相关办法;承担全市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五)基层政权社区建设区划地名科。 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村(居)务公开,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组织开展村民自治模范单位及和谐社区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组织指导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干部培训和表彰工作;制定社区发展规划,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社区建设;草拟行政区划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市地名规划,发布标准地名;承办全市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乡镇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乡镇、街、路、巷、村等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勘界资料档案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六)社会事务科。 负责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和救助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主管婚姻登记和儿童收养工作;拟订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殡葬事业单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墓的监督管理;查处违法丧葬,监督、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建设;指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七)民间组织管理科。 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规划;负责拟订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依法查处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和非法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八)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 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福利事业政策、标准;指导、实施全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指导全市福利项目实施;负责福利彩票和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组织指导全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指导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九)信访科。 贯彻执行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分析全市民政信访工作情况;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民政的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维稳工作。 (十)行政许可科。 负责全市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代表)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筹备、成立、变更、注销的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设立的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工作;负责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工作;负责港、澳、台公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及收养关系解除登记的受理、审查、审批、登记工作;负责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的初审工作;指导、监督全市民政行政执法。 (十一)眉山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办理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承办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的各类会议和活动;负责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事宜;提出研究制定双拥工作政策、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研究协调军政军民关系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协调全市性的双拥宣传;指导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双拥办开展双拥业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眉山市民政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双拥办主任1名(可按副县级配备);科级领导职数11名。 单列管理行政编制1名。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1名(配备纪检组长)。纪检组长按照《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转发〈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纪(工)委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眉委办发〔2006〕11号)规定管理。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单列管理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驾驶员临时用工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眉山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由市民政局管理。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眉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