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通知 葫政办发〔2009〕8号 兴城市、绥中县、龙港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方案 2、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 附件1: 继续深入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明电,辽政办明电〔2009〕15号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海洋渔业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全省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全省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加强渔船安全隐患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和建设和谐社会思想,以构建“平安渔业”为工作目标,以全面加强渔船生产作业和航行安全监管、严厉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消除安全事故隐患为中心任务,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强化综合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努力实现全市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 二、工作内容 以海洋渔业企业和渔船船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原则,以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渔船依法依规实施生产作业为主线,全面、深入地开展各项渔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1、全力开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行动。清理取缔“三无”渔船是此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及其渔业、海事、港口与口岸、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规定,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坚决依法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商部门要查处造船企业非法造船活动,渔业、港口与口岸、海事、公安、边防等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政策引导,强化执法措施手段,逐级、逐人落实监管责任,逐船、逐户宣传并明确清理、取缔的法律责任。对违法抗拒清理、取缔的行为,有关县(市)区政府要集中进行综合治理,对暴力抗法和严重干扰执法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清理、取缔工作和监管不力的部门和人员,要严肃落实安全问责制。 2、积极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广大渔民自觉遵守有关渔业安全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渔船使用性质、用途和作业风级、配载及编队生产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与查处越界捕捞违法行为。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转港渔船和渔船编队动态情况,逐一登记造册,落实跟踪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和应急演练活动。 3、加强制度措施和应急体系的建设,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级渔业安全组织,完善各项制度措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业生产管理、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政管理等机构,要在专项整治中认真检查和完善安全监管。落实安全问责和首查责任制度,强化事故报告管理,严肃查处隐瞒及谎报事故违法行为。加强渔业系统抢险救助体系建设和抢险救助工作,落实各级应急预案管理,强化渔政执法船搜救战勤备航和出航应急机制及气象传递机制,规范应急报警通信方式,严肃查处和消除私设频点、乱用频道行为。加强渔业部门与海事部门的联系,建立健全渔业海上应急联动机制。海事部门要强化运输船舶航行安全监管,密切关注商船通航动向,力争及时、准确发现与确定碰撞渔船的肇事船舶,并依法查处和落实赔偿,维护渔民的合法权益。 4、加强对渔船及船员的管理,努力提高渔船的适航性能。各级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港监督机构,要认真检查各类渔业船舶依法登记、检验情况和作业许可,船员依法接受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及保险、渔船救生、消防、通信、导航设备和号灯号型按规定配备与设置情况,船舶应急部署岗位责任落实、船名船号规范刷写等情况,督促企业和船东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投入。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适航船舶一律禁止出港,并依法采取必要的令其停航、改航和停止作业等措施,确保出航作业渔船具备安全适航规范条件。 5、加强港口安全监管。对渔港、船舶自然停泊码头(停泊点)安全基础设施进行专项检查,凡不符合消防、通信、救助安全标准规定的,要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监管机构要跟踪监督落实,对重点隐患要挂牌督办。对未经农业部批准公布的各类渔船停泊码头,各渔业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进行全面调查清理,严格安全准入,对私挖乱建不具备渔港安全设施保障条件的码头,要坚决采取停产关闭强制措施;对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的码头,要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基础设施,落实经营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渔船进出港和停泊安全;对地方渔船码头因规划、建设管理不善导致渔船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渔业、海事、港口与口岸部门要在强化职责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密切联系,及时通报情况,共同加强对各类港口、船舶的监管。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与普查阶段(2月10日至2月28日)。有关县(市)区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和对辖区内所有“三无”渔船进行普查备案工作。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和检验、登记阶段(3月1日至4月15日)。在宣传发动和普查备案基础上组织自查、整改,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有关县(市)区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察,对有关重要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和重点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进行检验、登记,符合有关规定的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发放专项船舶管理及捕捞许可证书。 第三阶段:挂牌督办和拆解处理阶段(2009年4月16日至5月31日)。有关县(市)区在继续深入开展自查、整改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抓好尚未落实和整改挂牌督办的专项管理措施及隐患整改工作。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有关县(市)区挂牌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重点专项督查。对未申请及未得到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一律实行强制性拆解。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6月1日至6月15日)。有关县(市)区逐级进行总结验收。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有关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对全市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总结上报市政府,对全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措施 1、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督察组负责对全地区工作进行督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2、各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机构派出专项工作组,逐级分头包干负责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督察和指导协调。 3、采取依法强制拆解和政策化解的方法。针对辖区内“三无”渔船的实际情况,结合清理、取缔实际效果需要,市政府将制定改变“三无”性质、可纳入特定渔业船舶管理序列的专项政策。纳入管理实行申请制度,对经申请并批准纳入管理的,按照法定渔船管理程序纳入特定专项管理序列;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一律没收,立即拆解。 4、对经普查备案的“三无”渔船,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渔港监督机构指令到指定码头、岸滩或船厂停泊、停放,不得擅自移泊、移动,听候处理。渔业、港口与口岸、海事等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督。 5、对申请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渔船,由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实施船舶检验、船舶登记和捕捞许可,并制发相关船舶及生产证书。经批准纳入特定管理序列的“三无 ”渔船只能从事近海作业,不得从事海上水产品运销和远洋、涉外生产作业。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及捕捞许可,不纳入渔船特定管理序列,强制拆解。 6、确定拆解的“三无”渔船,由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责成具有专项安全资质的船舶修造单位实施拆解,由专项工作组实施监督。 7、对隐匿或拒不申请纳入管理的“三无”渔船,随时发现、随时没收、随时拆解,并依据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规定,依法对“三无”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干扰,抗拒清理、取缔工作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加惩处。 8、一经发现在我市境内并由市内渔民实际使用的“三无”渔船,无论船舶财产归属人员或单位属性,同样查处。 五、工作要求 1、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将打击“三无”渔船作为当前全市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列为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要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精心策划、部署,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专项工作的每个步骤、每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全面实施综合治理,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要认真、严格掌握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界限,坚持确保渔船安全生产、促进社会平安稳定原则,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2、要加强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宣传教育,使广大渔民深刻认清“三无”渔船的非法性、危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充分认识强制拆解与政策化解对构建“平安渔业”和促进民生的重要意义。宣传教育工作要具体落实到我市所有渔区的每一个渔村、每一户渔民家庭及每一座渔港、每一艘渔船。真正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港、不漏一船,并在各渔村、渔港设立举报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要强化清理、取缔工作效果,防止“三无”渔船变换形式继续非法存在。加强对船舶证书证件和船名号监管,严防冒用;加强对船舶建造监管,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非法建造渔船;通过清理、取缔,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让任何规格的具备航行及捕捞能力条件的“三无”船只在水上停泊或在岸边、船厂等处放置;提供观光展览等用途的实船模型,必须放置在码头、岸边以外不具备入水(海)条件的其他指定场所;对无检验、登记合法手续并非法从事休闲垂钓等渔业活动的船只,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理。 4、渔业、海事、港口与口岸、公安、边防、工商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通力合作,紧紧围绕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的工作中心,发挥各自行业优势,统一步骤,各有侧重,全面落实各项措施。通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配合与联动机制,共同建立渔船安全监管综合保障体系。 5、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强化专项整治工作主体责任,积极主动地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本方案的各项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和各项整治措施。加强安全执法,监督安全隐患整改,促进本地区渔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迅速好转。 6、市、县(市)区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机构要定期召开协调会,掌握工作进度,协调和解决各类有关问题,推动清理、取缔工作顺利开展,按照专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分阶段报送工作总结材料,第一、第二、第三阶段工作总结于当阶段最后一日报送,6月8日前将全面总结报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阶段,各地区要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市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印发工作简报。 六、组织领导 1、此次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在市政府的直接领导下,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挂帅,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葫芦岛海事局、市港口与口岸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市工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渔船工作的组织开展与协调。领导小组下设督察组和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 2、沿海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各县(市)区长挂帅的相应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开展。 3、渔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负责,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村委会、居民委员会参加的专项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船专项工作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2: 市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清理取缔“三无” 渔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敖凤玲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兰玉枝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朱宝平 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成 员:张忠奇 葫芦岛海事局副局长 郑秀明 市港口与口岸管理局副局长 田作祥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李学东 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张凤凯 市工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督察组: 组 长:张福生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成 员:任树怀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处级调研员 欧正林 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制综合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忠海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处长 办公室副主任:王起勇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副处长 成 员:雷忠良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监督管理科科长 赵俭英 葫芦岛渔港监督处办公室主任 联系人:王启勇、雷忠良 电话:3123218,传真:3129161,电子信箱:hldygjd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