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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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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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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09〕55 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9-10生效日期:1900-01-01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民族事务委员会(长春市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五)加强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起草全市有关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民族相关工作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配合承办少数民族扶贫开发事宜;组织协调全市少数民族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六)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八)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分析研究国内外宗教理论和宗教形势,调查了解全市宗教发展趋势现状,掌握和分析、汇总宗教方面动态和信息,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政策和建议。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一)指导全市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二)负责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档案、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财务、后勤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起草、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民族工作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离退休干部等管理工作;负责民族宗教外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参观、考察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

  (二)民族处(政策法规处)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法律法规,拟订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研究提出少数民族经济、文教科技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加强与民委委员单位的联系,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和协调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负责城乡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承办民族文物保护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承办扶持、援助民族文化、教育有关事项;承办重大民族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工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建立处理民族关系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指导开展全市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有关事宜;负责民族成份的识别、鉴定和审批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审批和管理清真食品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培养、教育、使用少数民族干部。

  (三)宗教一处

  负责承办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全市佛教、伊斯兰教、道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佛教、伊斯兰教、道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伊斯兰教、道教事务进行管理。

  (四)宗教二处

  负责全市天主教、基督教事务管理工作,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全市天主教、基督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全市天主教、基督教界人士;负责接待处理天主教、基督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的来信来访;负责依法制止和打击各种非法违法活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抵御境外宗教渗透活动;负责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

  机关党支部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6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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