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9〕57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6号),设立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统筹规划并协调落实市政府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并负责组织实施工作。拟订市政府年度和阶段性立法计划;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有关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的审查、修改和论证。 (三)负责市政府作为议案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废止和修改的意见、建议;承办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章的有关立法解释工作。 (四)指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协调解决政府部门之间在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 (五)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六)承担市政府及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事前审查和备案审查责任,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 (七)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具有普遍性问题的研究工作,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承办申请市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协调、指导、监督全市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八)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法制宣传,负责对外法制业务交流;开展行政法规咨询与服务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法制培训计划;负责有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及译审工作。 (九)联系长春仲裁委员会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秘书处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办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办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负责办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目标管理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综合调研处 负责拟订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计划和规划;负责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要问题和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参与市政府交办的涉法事项的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负责文字综合工作;承担政府法制理论、工作研究和学术交流工作;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宣传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汇编和民族语言文本、外文文本的译审工作。 (三)行政法制处 承办市政府综合部门、文教卫生部门、政法部门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政府规章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四)经济法制处 负责市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开发区的立法协调工作;负责编制、组织实施经济立法计划;负责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及修订草案的调研、审查、修改、论证工作;代市政府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政府规章立法项目的公开征集、立项调研、成本效益分析以及后评估工作;代市政府起草关于地方性法规“立、改、废”的提案;负责政府规章的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承办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和市政府规章的立法解释;承办政府规章、通告的上报备案工作。 (五)监督检查处(依法行政指导处)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省、市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规定,承担情况综合和经验推广工作;负责对全市依法行政的监督、指导和评议、考核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与管理;负责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工作;协调解决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矛盾和争议;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工作,受理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的投诉和控告,查处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承办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及其他备案审核工作;承办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确认、公布和定期清理工作,受理审查复核申请;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核、确认和清理;协调有关部门编制法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行政法规咨询服务工作。 (六)行政复议处 负责承办市政府依法管辖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并代市政府出庭应诉;指导监督市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决定的备案审查;起草或组织起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方面的配套规章草案和制度;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证件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工作。 机关党总支按党章和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33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2名;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总支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